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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预警制度
失业预警,是指通过对反映就业、失业状况的监测指定跟踪分析,当检测指标达到或接近设定的失业预警线时,及时进行失业预报。根据失业预报,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可采取相应的目标措施,避免较大规模失业的出现。如政府部门可采取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综合性政策措施,预防较大规模失业的状况;而用人单位在使用裁减人员时应当注意,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避免较大规模解除、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二、失业登记制度
失业登记制度由国家建立。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失业登记范围
失业登记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院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出现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等。
(二)失业登记办理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有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符合失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失业登记注销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就业培训
(一)就业培训的范围
《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职业技能鉴定(了解基本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和执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劳动者通过鉴定合格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其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1.鉴定范围和机构
范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人员有:各类学校毕业生和培训结业生,企事业单位的学徒工,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
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分为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和行业的鉴定机构,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领导,并实行上下级业务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职业标准
定义:是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划分工种,并对工种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其对知识、技能水平要求,进行概括和界定。
职业技能标准是衡量从业人员技能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尺度,是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技能鉴定、企业使用劳动力以及开展国际劳务交流的基本依据。
职业标准分为国家职业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两种。
(1)国家职业标准
定义:是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对某一职业所需能力水平所作的规定,是从业资格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比重表。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标准的主体部分。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2)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定义:是衡量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尺度,是对工人进行培训、鉴定的基本依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按不同工种、不同等级制定的,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工作实例”三部分。
四、就业准入制度
定义: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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