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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就业与就业援助
一、公平就业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公民宪法所赋予平等权在就业方面的具体体现。《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一)妇女就业平等权(掌握基本内容)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二)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平等权(掌握基本内容)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在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优先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
(三)残疾人就业平等权(掌握基本内容)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四)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平等权(掌握基本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五)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平等权(掌握基本内容)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六)处理就业歧视的方式
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是指国家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就业援助措施
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针对零就业家庭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责任
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员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列。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职工的权益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三、再就业的基本政策
(一)鼓励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合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上,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扶持特殊人员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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