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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2009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辅导——劳动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及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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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6 15: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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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1.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关系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要成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发给其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同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是用人单位。
  (二)劳动关系的客体
  1.行为:包括劳动行为和其他行为
  2.财物: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直接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

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8条)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5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3条)
  (1)劳动用工权。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招工权;二是用人权;
  (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工资奖金分配权。
  2.用人单位的义务(10条)
  (1)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劳动条件保障。
  (2)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3)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时,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沟通。
  (4)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为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就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事宜,依法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5)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6)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
  (7)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建立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8)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9)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10)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如双方履行合同中,经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等。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消灭。

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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