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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设立私募基金已具备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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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9 1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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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昨日表示,私募基金在中国的设立已经具备法律依据,现阶段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尤为紧迫。

    吴晓灵在“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说,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的设立已经具备设立的依据。

    不过她表示,当前需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加以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证券,多活跃于二级市场。由于我国有私募基金坐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内名声不佳,国际上因对冲基金对市场的冲击也鲜有美名;而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未上市的企业股权,伴随企业成长的不同发展阶段培育公开上市的企业资源。吴晓灵指出,政府大力提倡的,对中国经济有实际帮助的显然是后者。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对于中国而言十分紧迫。

    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吴晓灵认为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可在法规中限定投资人资格,此外不应有特殊要求;第二,有注册机关抄报监管机构;第三,采取适当方式对其大额交易进行监管。

    她认为,我国政府不需要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特别的限制,私募基金的税收应避免双重征税,将税收鼓励与企业设立分开,否则会加长审批时间。

    对于私募基金的市场退出,吴晓灵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场内市场,鼓励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并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和报价系统,她还建议研究有关外国投资企业股权协议转让的外汇政策。(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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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1: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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