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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违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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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6 17: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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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反洗钱法,未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发生的金融机构,最高将被处以500万元罚款,并有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昨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以14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将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这一点是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提请表决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又对草案作出的新修改。原草案三次审议稿第32条第二款中规定,金融机构的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款规定的处罚偏轻,应适当加重。随后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修改建议,从而形成了目前的规定。

    此外,反洗钱法还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曾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等。但最终通过的法律取消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列举,仅在“总则”中保留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反洗钱法于2003年开始起草,征求意见稿于2005年夏天完成,反洗钱法草案于今年4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根据反洗钱法,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成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为与之配套,今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已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规定。反洗钱法还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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