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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允许住房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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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9: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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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 20:40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2月9日电(记者 董振国) 为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允许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山东省规定,集资、合作建房须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参加
  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如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等。
  对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山东省还规定,对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集资、合作建房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购买、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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