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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扩权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账户列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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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9: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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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 03:12 第一财经日报
                  

  张馨月
  今后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这是审计署、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
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
  该通知首次对修改后的审计法关于“审计在金融机构中的查询权”作了明确规范。按照这一通知,审计机关查询的单位账户,包括被审计单位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下统称“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等各类账户。审计机关查询的个人存款,包括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记录。
  审计署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的重要举措,是对修订后审计法新赋予审计机关的相关权限作出的细化规定。
  今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与原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相比,审计机关的查询权限得到进一步扩充,即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扩大到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并新增加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应当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严格保密,有关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情况和内容也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存款人。
  审计署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益于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有效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资金活动,揭露查处公款私存及其背后隐藏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行为,规范审计行为,防止审计监督权力的滥用,依法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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