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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09注评经济法学习要点_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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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21: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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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

  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缺一不构成犯罪)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刑罚和刑罚的种类
  1.主刑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2.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三、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环节中,违反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
  (2)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侵害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实施了经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3)经济犯罪的主体是依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人。
  (4)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且大都出于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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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06: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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