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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建设厅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批。
军队系统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受聘于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网上及书面申请资料应当同时上报。
第四条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套;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和附件材料二套;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一级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另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应提供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套。
申报材料应当用A4纸复印,并依次装订成册。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申请人对本人所提供的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人自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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