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
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正式起步阶段
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对兼并方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为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资产评估项目和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些早期资产评估管理文件的发布和资产评估管理机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正式起步。
二、评估行业迅速发展阶段
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评估行业基本法规、制度的起草和发布工作也陆续完成。为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初期阶段的快速发展,并对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长期指导作用。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开始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三、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取消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财政部门的核准制或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备案制。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配套改革文件。通过这些改革措施,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加大了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与此相适应,财政部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等原先划归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这次重大改革不仅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重大变化,同时也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特设机构,以出资人的身份管理国有资产,包括负责监管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财政部则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这次改革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完全分离,表明日益壮大的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
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根据10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2005年5月11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这是新时期政府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部门规章,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为进行规范。
四、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项目有
1.由财政部门实施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许可;
2.由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共同实施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3.人事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实施的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许可(含珠宝评估专业);
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节 我国资产评估法律规范及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法制和规范体系,已初步形成了一套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主干,以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关于资产评估的规章制度为主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为补充的资产评估法律规范体系。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该办法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效力最高的资产评估专门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必须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包括:
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包括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等。
4.规定了评估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国有咨产评估和管理程序。
5.规定了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6.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依据,是我国资产评估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二、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规章制度
构成了我国资产评估法律规范体系的最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资产评估综合管理方面,如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2.资格管理与考试方面,如人事部与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人事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
3.注册管理方面,如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6]35号);
4.机构管理方面,如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
5.评估项目管理方面,如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评字[1998]136号);
6.后续教育方面,如财政部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财评协字[199,8]54号);
7.执业规范方面,如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6]23号);
8.体制改革方面,如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财评字[1999]119号);
9.评估收费和财务管理方面,如国家物价局与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
三、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资产评估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刑法》(掌握)
这些法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涉及资产评估行业,第一是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做出了规定;第二是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评估机构选聘以及评估机构执业提出要求;第三是对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罚则做出了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公司法》,该法将资产评估作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予以了明确规定。
2.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
3.相关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
四、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1.建立起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制度;
2.建立了会员管理体系;
3.建立了后续教育培训体系;
4.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
5.建立了行业职业质量自律监管制度。
第三节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资产评估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世界各国和地区在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过程中,大都根据需要制定了本国、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准则,用于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产评估准则的完善和成熟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评估业发展的综合水平。1996年,在总结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始启动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工作。2004年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形成。
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同时发布包括8项新准则在内的15项资产评估准则,标志着比较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建立。2008年11月2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又发布了3项新的准则。
一、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立的指导思想:
1.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应当是综合性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不动产、动产、机器设备、企业价值、无形资产等各类别资产的评估准则。
2.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应当高度重视程序性准则与专业性准则。
3.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应当将职业道德准则放在与业务性准则同等重要的高度。
4.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应当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构成:
1.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横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包括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两个部分。
为突出职业道德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中的重要作用,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与资产评估业务准则并列。
2.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纵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分为不同的层次。
(1)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纵向关系较为简单,分为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
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进行概要规范;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将根据评估实践中存在的与职业道德有关的问题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如独立性、保密原则等进一步明确规范。
(2)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由于涉及面广,在纵向关系上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在整个评估准则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基本准则是我国评估准则体系的一大特点,目前在各国评估准则及国际评估准则中并没有类似的基本准则部分,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将各类资产评估的共同规范进行有机结合的首次尝试。
第二层次为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分为程序性准则和实体性准则两部分
程序性准则是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履行一定的专业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包括评估程序、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等
实体性准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别的特点,分别对不同类别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根据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惯例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实体性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准则等。
第三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南包括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细化)评估业务以及对资产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
第四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针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该层次较为灵活,针对评估业务中新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某些尚不成熟的评估指南或具体评估准则也可以先作为指导意见发布,待实践一段时间或成熟后再上升为具体准则或指南。
第四节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07年11月28日,我国已经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15项,其中基本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一、《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属于业务性准则的基本准则,共6章27条,从资产评估基本要求、操作准则、报告准则、执业责任等方面对各类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了规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重点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根据国际惯例重新定义资产评估
基本准则指出资产评估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二)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提出了基本要求
1.基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3.基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的专业能力,并对聘请专家和指导助理人员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对评估操作进行了原则性规范
1.基本准则第一次对评估程序做出了规定,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并列出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等八个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2.基本准则遵循国际惯例,引进了价值类型的概念。
价值类型的意义在于指出同一资产可能具有不同内涵的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避免使用未经定义的、笼统的价值概念;
3.对评估方法的运用重点做出了规定。
基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4.基本准则明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对评估信息披露环节进行规范
1.在评估披露要求方面,基本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2.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3.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需求,确定评估报告繁简程度。
(五)明确执业责任
1.基本准则第一次明确提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2.基本准则指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3.基本准则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纪守法的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应做到:
(1)要独立地进行专业判断,不得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应当遵守保密守则,除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在执业过程获知的各种商业秘密和相关业务资料;
(4)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含)评估机构执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
(5)对参与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指示、督促和复核,保证评估人员执行执业标准、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6)要维护评估行业的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其职业形象的活动;
(7)在每个具体的工作过程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好评估工作档案;
(8)要自觉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积极履行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义务等要求。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
1.恪守独立性原则要求。
(1)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①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服务对象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②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为委托方提供服务时所表现的在社会公众或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人的形象。
(2)要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要避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与被评估资产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实质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
②要保持在社会公众面前独立于委托人的身份,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形式上的独立)
③要在委托方配合的具体过程中把握好独立性,不能片面理解独立性。
独立性应表现为:在广泛与委托方接触和自己深入了解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委托方的意见,经过全面分析和思考后,独立对评估业务做出判断的意见。
2.恪守客观性原则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要保证执业过程恪守客观性原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公平、理智,摆脱利益冲突的影响;
(2)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真实地反映资产现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并通过占有尽可能多的资料数据,对被评估资产做出分析、判断、预测,在此基础上出具基于客观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评估报告;
(3)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排除个人感情、成见或偏见的影响。
3.恪守公正性原则要求。
要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过程恪守公正性原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要恪守独立性、客观性原则。
(2)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报酬的关系。
(3)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制度,尽量消除评定价值和服务收费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里改写了,因为最多考选择题,所以简化以便于记忆)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业务、评定价值、评估结论披露等具体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要求
1.不得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评估业务的承揽工作
不仅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揽资产评估业务
也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接受和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还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2.在承揽和接受业务时,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3.在接受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实事求是地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协议)。
4.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和执业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执业标准,不得随意删减、简化执业程序。
5.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独立进行专业判断,不得以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预先设定的价值量作为评估结果。
6.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
7.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获取足够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应当对获取的资料、数据和评估有关事宜进行充分分析。
8.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应当对参与评估人员的工作进行指示、督促和复核,保证评估人员执行执业标准、程序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9.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价值评定时,有时还需要利用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该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与该资产价值有关的专家工作意见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并对协助其评估工作的专家工作结果负起相应的责任。
10.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在每个具体的工作过程形成评估工作底稿。
11.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出具评估报告。
12.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评估所依据的假设、限制条件和评估相关的必要信息。
13.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应当引导报告使用者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14.在进行评估结论披露时,不应在自己未参与或不了解项目的评估报告上签署名字,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15.在完成评估任务的整个过程中,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1.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指要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应当先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获取了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专业训练,并取得评估的实践经验,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才能进入这一行业从事评估活动;
(2)指已进入资产评估行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揽、接受和进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一般只能在其专业技能和时空安排等方面能够胜任的范围内进行,对超越其专业技能和时空安排等胜任能力的业务应当放弃、拒绝或采取恰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2.要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就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应当接受后续教育,继续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3)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揽、接受和进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一般只能在其专业技能和时空安排等方面能够胜任的范围内,对超越其专业技能和时空安排等胜任能力的业务应当放弃、拒绝或采取恰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关系的要求
1.对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责任要求。
2.对客户责任要求
具体包括应当做到按时按质完成委托的资产评估业务;坚持保密原则,做好为客户保密的工作;竭诚为客户服务。
3.在完成评估任务的整个过程中,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4.提示客户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失误的责任。
5.对社会责任要求。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关系的要求
1.对同业的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求以诚相待,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做好与同行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2.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信誉和形象;
3.不得以恶意降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评估业务。
第五节 其他资产评估准则简介
一、程序性具体准则(共4个)
包括以下几个准则,都从08年7月1日实施
(一)《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分为“总则”,“基本要求”,“评估报告的内容”,“附则”。
(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分为“总则”,“基本要求”,“评估程序要求”,“附则”。
(三)《资产评估准则-业务说明书》
分为“总则”,“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业务约定书的变更”,“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附则”。
(四)《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分为“总则”,“基本要求”,“工作底稿的内容”,“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附则”。
二、实体性具体准则(共3个)
已经发布的包括以下几个准则
(一)《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二)《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分为“总则”,“基本要求”,“操作要求”,“评估方法”,“披露要求”,“附则”。从08年7月1日实施。
(三)《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分为“总则”,“基本要求”,“操作要求”,“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披露要求”,“附则”。从08年7月1日实施。
三、评估指南(共2个)
(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内容包括分为“总则”,“基本要求”,“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披露要求”,“附则”。从07年12月31日实施
(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分为“总则”,“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评估说明”,“出具与装订”,“附则”共8章45条。从09年7月1日实施
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共6个)
已经发布的包括以下几个:
(一)《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的准则性文件。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义,即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进一步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分为“总则”,“基本要求”,“评估对象”,“操作要求”,“披露要求”,“附则”共6章38条。从09年7月1日实施。
(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金融不良资产
2.界定评估对象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资产,另一类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3.划分评估业务类型
根据国外评估界的经验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的迫切需求,《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分为“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
(四)《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委托方、相关当事人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责任:
1.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在我国主要指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是对资产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发表意见超越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
3.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六)《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07年11月28日,中评协发布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内容包括分为“引言”,“价值类型及定义”,“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附则”,从08年7月1日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