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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体系
一、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要求:通过概念掌握特征和渊源)
概念剖析:
1.特征:(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体现国家意志(最主要特征)
(2)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特殊性)
(3)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2.渊源:制定或者认可——制定法、习惯法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1.制定法(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判例法
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3.习惯法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4.学说和法理
学说指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指法的基本精神。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1.法律部门的划分,由其客观实际情况决定。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主要标准)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2.法律体系是相对稳定的。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由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和七个法律部门构成。——三层次七部门
1.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 民商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 行政法 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 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 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
1.调整的对象: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特征:
(1)经济性。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直接赋以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2)社会本位性。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优先和首要考量。(举例:消费者保护)
(3)规制性。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约束和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4)综合性。经济法是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相综合的法,同时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3.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主导性原则)、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根本性原则)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一)主体: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
(二)客体:主要是经济行为(比如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对策行为)
(三)内容:公私交织(对公责任不能随便抛弃),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三、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了解)
(一)经济法主体制度
(二)市场规制法制度: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竞争法(两反)、市场监管法
(三)宏观调控法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调控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对外贸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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