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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试题] 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一) 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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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07: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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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因子所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区域和规划的生态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这里说明导则的适用范围,是制定导则的前提,也是一部导则必须首先说明的事项。但要注意任何一部导则不可能包括一个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因此,只能做出一般性的规定,而很多情况下是有特殊性的。因此,在生态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既在遵循导则的一般性要求,也要高度重视特殊性。一般性的东西,大家不难理解、掌握和应用,而特殊性的东西则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现状调查和影响评价,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而这恰恰是实际工作中不容易掌握的。因此,需要实事求是,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在专家审查时,专家们一般既关注一般性(首先一般性原则不应违背,否则需充分说明理由,甚至需要论证),更关注特殊性。
此外,本导则与原“非污染生态影响”导则相比,在适用范围上不再提出适用于哪几类项目(原导则包括了:水利、水电、矿业、农业、林业、牧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海洋及海岸带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生态影响评价),而是凡是建设项目影响到生态系统及其组成因子,就应依据本导则进行生态影响评价,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的工业类项目重污染影响评价,而轻生态影响评价的现象(其实大家知道,工业项目也有生态影响,特别是新建项目)。
考虑到区域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本导则规定的内容只供其参照,并未规定在区域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也必须遵循本导则。
还有,本次使用最多的是“生态影响评价”,并未使用大家习惯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因为生态环境这个词并不规范,在学术界是有争论的,并不被学界所认可。
另外,这里对导则使用了“标准”的说法,个人感觉不妥。其实“导则”与“标准”还是有较大差别的,导则,顾名思义,就是指导性的原则或规则。标准的法律地位相对技术导则或技术规范而言更为高级。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一般使用GB编号,且经国家质量技术管理部门同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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