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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中级《经济法》合同法中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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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8 16: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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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考试还有14天,小编在讲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时总结了很多记忆口诀,帮助大家记忆哦。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考试的重中之重,其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是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提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与代位权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color=]【记忆口诀】
弃债权、无偿转,明显知道仍要转,三十高、七十低,一年知道五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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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9 04: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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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9 15: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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