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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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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8 17: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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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的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2)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①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股东大会的决议①普通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②特别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董事会、经理(1)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3)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4、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①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③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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