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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郭守杰老师:中级职称经济法97道多选题演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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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1 17: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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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守杰老师:中级职称经济法97道多选题演练(4)





24、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 )。
A、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B、债权人个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交通食宿费用
C、清算组解除合同使对方受到的损害赔偿额
D、变卖破产财产的费用
【答案】AD
【解析】(1)清算组解除合同使对方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属于破产债权;(2)债权人个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交通食宿费用既不属于破产费用,也不属于破产债权。
25、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企业为保证人。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乙银行申报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B、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C、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D、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
【答案】BCD
【解析】(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企业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破产企业丙企业)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如果债权人(乙银行)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3)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如分回20万元),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主债务人(甲企业)要求清偿。(4)破产企业在依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在其清偿范围内(20万元)享有对被保证人(甲企业)的代为求偿权,有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补偿,并将所得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
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AB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1)“付款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2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BC是正确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效力,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29、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解析】(1)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D是正确的。
30、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解析】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31、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必须在年报的重要事项中作详细披露的关联交易有( )。
A、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为2000万元
B、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为5000万元
C、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
D、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2%
【答案】BCD
【解析】在年报重要事项中应当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标准:(1)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2)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3)报告期内对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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