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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中级经济法最容易混淆的问题总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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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1 22: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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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对于第二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形式,目前存在不同的理解,依据教材和法规,其执行形式包括两种,郭老师在讲课中说了第三人参与经营管理也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种形式。对于这个方式,目前还没有看到法律的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一些事务处理。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这个重要特征决定了各合伙人都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同等权利。而合伙企业事务如何由合伙人执行,则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一种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对于这个内容,建议考生不要浪费宝贵的时间深究,在考试的过程中,一般都不会涉及的,当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也是看了一下以往试题得出的。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看法,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见解,在没有形成法律明确规定之前,考试会避免。如果考试涉及到,以教材内容为准。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规定的理解。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对外偿债不够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对外负债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比如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关于连带责任的理解
【解答】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对该责任主体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承担全部强制性法律责任。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比如退伙前合伙企业有债务10万元,他退伙后,债权人既可以找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求偿还,也可以找这个退伙人偿还,这个退伙人由于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他不能拒绝偿还。如果这个退伙人偿还了这10万元,那么他就成为新的债权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这个退伙人代他们偿还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退伙人可以再要求这些合伙人偿还这10万元。如果债权人找新入伙的合伙人代偿了这10万元,那么新入伙的合伙人偿还以后,可以就偿还的超出自己承担范围的部分找其他合伙人要求清偿。也就是说如果新入伙的合伙人应该清偿2万元,那么他就可以找其他的合伙人要回多偿还的8万元。
关于“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规定的理解?
【解答】所谓的“出质”就是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比如说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合伙企业A,其中甲以自己的小轿车出资15万元,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甲与丁签订15万元的借款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想以小轿车设定质押担保,则必须经过合伙企业中的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甲以小轿车出资,说明小轿车已经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甲在自己的借款中将其质押,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丁有权将其拍卖、变卖,这样就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财产,影响到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并且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甲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该规定是一项法定的限制,也就是说,第三人没有善意的问题,只要是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出质,都是无效的。注意与任意限制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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