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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数据总结
2个工作日: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
2
个工作日
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
合规性予以审核
,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银行
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
2
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
基本存款账户的
开户银行
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个工作日: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
书面
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存款人
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个工作日: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
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一般按
3-5
天
日零星开支核定现金使用限额。
10日:
见票即付的汇票(
银行汇票
),自
出票日起1个月
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5
日:
最多不超过15天的日零星开支核定边远地区的库存现金。
30日: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的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管理证》,《外出经营管理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的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个月: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
银行汇票
),自
出票日起1个月
内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个月:
本票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达到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的,由相关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
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汇入行应主动办理退汇。
60天:
准贷记卡,透支期限为60天。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3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连续3月未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进行实地检查。
90日: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单位开具的已办理会计工作移交证明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原单位开具的已办理会计工作移交证明向原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180天: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管理证》,《外出经营管理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个月: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6个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为6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10个月:
扣缴义务人应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月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一年: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有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的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通常为停业前一个星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⑤取得博士学位。
二年: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以2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用滚动计算方法。
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支,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的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应销户。
三年:
总会计师具备的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高级会计实务》合格证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固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纳税人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计算错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处长到5年)可以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发现的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
财政部一般每3年组织一次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
五年: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意】:虽然被吊证但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只是5年
。
纳税人计算错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处长到5年)可以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已开据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企业利用废渣、水、气为原料生产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亏损弥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其他数据: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
违反会计法规(10项: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和5项:(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并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可以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在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授意、指使、强令的法律责任: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注意是第三次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和金融机构不执行税收法规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63年,会计人员表彰制度已实现制度化
1985年,会计法颁布
1990年,总会计师条例颁布
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颁布
1995年,预算法施行
1996年,票据法颁布
2001年,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2002年6月29日,政府采购法颁布,自2003年1月1日施行
2003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颁布
2007年,实行了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2009年1月1日,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注:有关简答题请自行总结上课勾画时注明是简答题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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