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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一层,地上五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天,并约定提前和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3米变更为4.8米,当日乙方停工,25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天的书面报告和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的结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拒绝。
事件三: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5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甲方。
问题:
1: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是否生效?结合合同条款说明理由?
答:乙方索赔生效,因为停工是甲方原因造成的,而且报送的索赔资料始终未予答复,应视为同意。
2:事件二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符合约定?结合合同变更条款说明理由?
答:索赔无效,因为超出索赔期限(28天)。
3:事件三中,乙方是否逾期竣工?说明理由并计算奖罚金额。
答:乙方未逾期竣工,应视为提前竣工,理由:425|—25=400(天)
405—400=5(天)奖励金额为:5*5=25(万元)
各位,就这样答案能得多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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