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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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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1月1日起,作为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所以,当总承包人代扣分包方营业税时,分包方应当拒绝,并按新规定在施工地自行完税。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新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条例将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可以理解为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这样分包来的建筑工程再分包也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规定可以扣除的是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对分包给个人的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新条例扣除范围范围缩小了,由原来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分包”,所以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了。
根据是《合同法》第272条第2、3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的规定,专业工程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学习了!谢谢楼主及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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