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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注意: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的税率7%\5%\1%、房产税的税率4%、教育费附加的税率3%)。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扣除)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6.公式: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1-20%)
问题一:“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中的两个“收入”范围是否同一?是指租赁收入还是扣除税费、修缮费用后的纯收入?
问题二:“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1-20%)”按公式会出实际扣除费用额不足800元,为什么?该如何理解?
问题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20%的基数是什么?是“收入”还是“收入-税费-修缮费用”如果是收入,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1-20%)”就该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收入×20%”。我的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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