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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国和xkhtgct

[税务师] 小汽车自产自用交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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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20: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属于视同销售里的非应税项目,条例实施细则对“非应税项目”是有明确定义的;我个人认为应该属于视同销售里的用于“个人消费”:有个大学老师说不属于个人消费,不是个人,但我认为这儿的个人不是指单个的人,而应该是广义的个人,也就是用在“最终消费”的都应该在此包括;
以前对这个问题从没怀疑过,觉得这肯定要征增值税啊,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来,是因为最近在大学进修,同学们讨论这个问题,老师居然也说觉得征,但没有依据:请示省局(我是国税系统的)居然说不征啊,于是彻底晕了,来这儿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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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04: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主奉献这么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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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3: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看法:首先,肯定不属于税法明确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其次,看似是进入了最终消费环节,但产品的价值却没有终止,而是继续流入了后续环节
总局说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可能也是基于这点考虑,从另一个方面讲,如果企业视同销售交了增值税,那么,交的增值税是不是应该同时可以抵扣呢,如果说不让抵扣进项那肯定是不合理的,既然能抵扣那销项就等于进项,还交个什么劲,浪费国家人力物力,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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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03: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要交,计入资产的入账成本。从增值税的流转来考虑,由最终环节承担,外购的小汽车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两车一艇均属于同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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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5: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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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04: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汽车自产自用:属于消费税的自产自用中的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时纳税。
不涉及所有权属变更到企业外部,也不征企业所得税。
小汽车自产自用于经营管理部门,或生产部门,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中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项目)。不征增值税。为何不是个人消费,这里的个人消费,是指单独为某个人因私所消费使用,这里的个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自然人股东。(因为他们的使用,属于因公使用)
关于属于“最终的消费环节”的理解,个人认为是不全面的。因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的原理:一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自产的小汽车经过了加工环节,肯定是增值了,也是对内使用,但不属于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对内项目(个人消费、集体福利、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从完全成本法(制造成本法)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发生的期间费用也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所生产的产品是最终受益对象,故这些环节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环节的,既无需视同销售,也无需进项税转出。就象生产经营中的购进的办公用品、汽油也允许抵扣。因为他们的进项抵扣了,最终负担到所售产品中,(从完全成本角度来看)。属于自产自用于增值税项目,耗用的进项可抵,自用过程无需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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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15: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的,容易混淆例子还有:买一赠一,对于赠一是否征增值税?对外购材料自制设备,用于出租的,增值税是进项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对于第一个例子,“赠一”是否作为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目前税总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但部份省市已经放开了,作了明确:此处的赠一是建立在买一的基础上,实质上为实物折扣。将赠品一同开具在同张发票上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对赠品不作为捐赠。视同销售的无偿赠送从条文制定的立意上来推断,是为了避免大量的无因赠送。即向毫不相干的人不区分对象的赠送,近似于发传单的,要作为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纳增值税。
对于第二个例子,自制设备出租,不是外购材料出租,因为有加工过程,属于发生了增值,且用于出租,是营业税项目,即视同销售纳增值税,不属于进项税转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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