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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一] 请问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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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0: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总共说了两个问题,应该没有错。
另外:如果是平销返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经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缩小了平销返利的范围。
      相应地,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显然把“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当作含税价进行了换算,显得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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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01: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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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6: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之后的“第二个”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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