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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初学者求助—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貌似不同被弄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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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5 22: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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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2016年)上P115中讲到,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承兑人
             贷:银行存款
如果申请贴现企业也不足支付,则贴现行将这笔款项作为逾期贷款通知该企业,企业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短期借款

这与高志谦老师课件上讲的
③附连带还款责任的票据贴现,如果承兑人未付款,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
         财务费用(倒挤认定)
         贷:银行存款(到期值)
       同时:
       借:应收账款(到期值)
     贷:应收票据
       财务费用(倒挤认定)
貌似不同,如何理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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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07: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组的科目处理不对,我觉得就是教材乱写的,这里面根本就没有银存的事;
第二组中的两个账务处理,第一个是企业只是没收到贴现款,还没有终止确认票据;第二个是到期终止确认票据,因为没钱支付,转到应收账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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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21: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点在于:
教材上将持票人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off balance sheet了。所以账上没有短期借款和应收票据,实务中不是很规范。
而高的讲义上,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收到的钱确认短期借款,继续保持应收票据账户,直到到期日承兑人支付后才对冲。
其他的原理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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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02: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组估计想表达的是,收到贴现票据的银行等票据贴现后,找承兑人支付被拒后,来找当初贴现人追款,站在贴现人角度,那就是代承兑人支付了到期款,所以挂了应收逾期承兑人的账款;
第二组是根据继续涉入金融资产的准则,风险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确认短期借款,同时继续保留应收票据。逾期后,又代承兑人支付给了贴现银行,同时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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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08: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说高老师的在实务操作中更规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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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01: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组教材中写的是申请贴现的企业处理,所以俺说它乱写
第二组俺就是那个意思啦,没你说的条顺,就是票据到不到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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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02: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教材上说的严格来说也不算错,我去查阅了一下资料,包括准则在内对这块业务都解释的比较模糊的,注税书上写出来的这个内容是目前所有教材都这样讲解的,并非像上面的朋友说的是乱写的,不相信你们可以去查查资料,很多书都这样写。
书上说的是,“如果本贴现业务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也就是说书上举的例子仅限于贴现业务符合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情形。因此它后面说的因承兑人不足支付之类的后续业务处理都是在前面假定应收票据已经终止确认的基础上来阐述的。在贴现时应收票据已经终止确认、不存在了,但票据承兑人无力支付,导致银行收不到款,所以银行就从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开户账户上划掉已经贴现的票款,申请贴现企业就要向出票企业去收款,故“借 应收账款  贷 银行存款 (这个科目是指给予贴现的银行直接扣掉申请贴现企业存在该银行的钱)”。既然银行扣了贴现企业的钱,那么企业自然要反应为应收账款。
那么好,现在问题就来了。按照书上的处理,显然是说应收票据已经转让给银行了,跟申请贴现企业已经没有关系,那么银行就不应该再找企业来追偿这笔已经贴现的应收票据,但是书上又是按照可追索的票据来处理承兑企业无力承兑时的情形。很遗憾,现今几乎所有的书都是这么写的,原因很简单,都是根据会计准则抄过来的,要错大家都错。很显然,大部分教材包括准则在内在讲解承兑企业无力承兑这块的时候,编者都没有讲清楚是属于带追索权还是不带追索权,前后是割裂开的,导致前后矛盾。按照书上的哪个例子,银行直接扣企业的钱,显然是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啊,那么业务处理就不是这样做的,但是书上却是按照不带追索权的例子写出来带追索权的分录,而事实上带追索权的分录又不是这样编写的。这说明会计准则有很多脱离实际的情况,大家不是也看到吗最近几年准则一直在出台各种解释,有的还颠覆了之前原准则的规定和实际操作方法。
而高志谦的那个讲解是说的“负有还款责任……”,说的就是票据可追索是的处理流程,跟书上说的不是一回事,书上那个例子是在前面说的票据已经彻底转让、已经终止确认情况下,后续无力承兑的处理方法。
不管怎么说,你就是翻遍很多资料,都是这么来写的,很明显第一组的处理方法思路就是有问题,目前也没有定论,在实务中银行一般都是规避风险的,所以第一组处理前后都是矛盾的,期待未来的准则能对此作出详细的解释和修正。
但是我们只是参加考试,在实务中可能根本就不是这么做的,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实务与准则不一致的情况。那就只能在考场的两个小时内完全按照书上的作法照做就是了,不管它是对还是错。

不知不觉啰嗦了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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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10: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支持一下,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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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19: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支持一下,非常感谢!!
谢谢加分!呵呵

我刚才专门去听了张志凤老师对这个地方的讲解,对于楼主说的第一组处理方法,那是在延续【例题4】中应收票据已经终止确认的前提基础上,才会有【例题5】的这种处理方法,虽然在实务中如果应收票据被终止确认了,照理说就跟企业都没关系了,银行也扣不到企业钱的,但是既然都这么写的就只能记住就行了。所以书上并没有错,即便错也不是教材的罪过,它是照抄过来的而已。而高志谦说的第二组方法跟第一组完全就不是一回事,他说的是在应收票据没有终止确认情况下的后续处理方法。
所以不用纠结了,两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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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21: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讨论氛围真好。
书里没讲详细,关键性条件要素没谈就,乱乱乱
银行是否扣款,是否是带追索权,都说清楚了就不乱了,
要不,自己假设几种情况,组合一下,看看分录是怎样的
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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