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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某小型商贸企业为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7000元、增值税额14790元;购进农民自产的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销售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70000元、增值税额28900元;销售农产品取得含税销售额40000元;购进和销售货物支付运费取得公路货物运输发票5份,总金额7000元。
[color=]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2016年4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元。
A.14321.77
B.14920.00
C.15531.97
D.2006.80
题目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标准答案计算的进项=14790+30000*13%+7000*7%,
我的疑惑是:税法的要求是“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在税局的现实操作中,认证只是第一个环节,次月稽查系统没有疑点后,方可第二个环节准予抵扣,所以税局对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般是“当月认证,次月抵扣”,所以我觉得题目是否有问题,答案是否正确?或者我的理解有问题吗?
出题老师自己到底想考什么考点估计自己都忘记了吧。辅导期管理无非两个特点,一是抵扣要求“先比对再抵扣”;二是购票要求“限量、限版还需预缴”。我想这个题目的进项计算还很有争议吧,类似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不用比对的,按理可以直接抵扣,其他如增票和运票是需要认证,比对的。。。算了,是出题老师自己出的难题,幸亏大部分同学都会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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