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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从税代导论及配官方习题谈税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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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5 22: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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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做了一下官方习题,对照再看教材、注税师管理办法,无言以对我们的税总局专家。
一、关于注税师的权利、义务
1、对外涉税文书上签字是权利还是义务?
教材说签字是义务,可签字是一项资格,是一种权利。
2、关于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我们不说能做什么是权利,不能做什么就是义务吧?教材说这是义务。
3、客户违规,劝阻无效,注税师应终止执业。
终止应为中止也。终止是税务所行使的。
二、关于习题中提注税师行业特点
代理活动的灵活性、自愿性、独立性、合法性。
选合法性。
我好歹也算个粗通法律之人,民事委托自愿、合法不必提,灵活嘛自不必提,在委托范围里。独立性有得谈。一般认为,民事委托受制于委托人的意识表示,代理人独立性不强。但是大家看刑诉法时,是否注意到,律师作辩护人时,怎么说的?独立性是其最大特点,独立发表意见。注税师不也要独立、公正嘛?教材专家们,连行业特点只说公正,而不说独立,把一般特点当特殊特点,是否太失水准了。
结论:认真的人是考不出好成绩的,因为出题的是混混。混混可考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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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09: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连权利义务都拎不清,角色定位不准,要注税师维护国家利益与客户利益,说明税总局对注税师还是重视不够,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就是律师、注税师的至上目标和任务,有时是和税局不法行为斗争的,而不是税局的二鬼子、傀垒。不承认这点、不敢培植诤友,注税师永远不会有大发展。税务永远被砖家一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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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7: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有些道理,不过语言有点过激。首先支持一下,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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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23: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官方习题集纯粹是瞎糊弄,很多都是老的过时的政策规定,根本就没有认真审核过,态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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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08: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官方习题集纯粹是瞎糊弄,很多都是老的过时的政策规定,根本就没有认真审核过,态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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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15: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要以教材为主~~勘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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