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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急求助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年度技术转让所得税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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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5 23: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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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审核时遇到如下问题:
某居民企业属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取得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中包含7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试问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分别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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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05: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300*15%+200*1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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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5: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16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16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16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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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22: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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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09: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300=1000-700
200=7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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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19: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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