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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一] 2016税一考前冲刺重点-税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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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5 23: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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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概念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二)税法的特点
注意辨析以下几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的法律。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原则的分类和示例——四“基”六“适”(理解基础上掌握四个基本原则和六个适用原则)
四基——法定、公平、信赖、实质;
税收法律主义——依法
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六适(重点):
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前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低不犯高是“优位”;
新不适旧“不溯及”;
同一事项“新优旧”;
打破等级“特别优”;
实体从旧程序新
争诉发生“程序优”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基本分类
具体分类1.税法的空间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生效
(三种情况)
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常见)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税法的失效
(三种类型)
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税法的溯及力
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适用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税法的解释指其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照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解释权限分类特点解释主体判案适用性立法解释
事后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
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
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两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宣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查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行政解释
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原则上不能作判案直接依据



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字面解释——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限制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
窄于
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
大于
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四、税法的作用(了解)

五、税法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第二节 税法的分类

税法可以按照内容分类,也可以按照效力分类。

一、按内容分类,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实体法特点:一税一法;要素固定。

范围: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
程序法特点:规定征税和纳税程序。

范围: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税收实体法要素(重点)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

1.纳税义务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相关概念 
(1)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2)代扣代缴义务人;(3)代收代缴义务人;(4)代征代缴义务人;(5)纳税单位。

2.课税对象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税源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少数情况下,如所得税),有时是不一致的(多数情况)。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3.税率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我国现行税率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累进税率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以调节收入,有效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累进税率的分类我国目前适用税种额累(累进依据是绝对数)全额累进税率无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倍累进税率无率类(累进依据是相对数)全率累进税率无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无 为了简化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需要将“速算扣除数”设计在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所谓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与按照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相减而得的差数,事先计算出来附在税率表中,随税率表一同颁布。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根据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面积、容积等),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定额税率的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其他形式的税率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①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的概念区分②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的关系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大于平均税率。(3)零税率与负税率

4.减税免税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使用最广泛
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适用于行业、产品等“线”上减免,在流转税种运用得最多
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在特殊情况下适用。
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税收附加与税收加两种形式。

5.纳税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征收制度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6.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长短的决定因素在于: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2)按次纳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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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1: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税收程序法

P27页两句话

1.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措施特点实施条件措施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  制约、限制纳税人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转移(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他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对象有差异,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只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对象不仅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欠税管理与滞纳金的计算自2001年5月1日起,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加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税时间从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当日。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只要纳税人在未缴、少缴税款问题上有责任,不分是否有意,都涉及滞纳金(经批准的延期纳税除外)。二、按效力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规章、税务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理解基础上掌握)
税收法律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税收法规(税收行政法规)是我国目前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税务规章(税务部门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税务行政规范向后发生效力。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双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

1.征税主体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也可以是履行征税职责的财政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主体之外,还有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税法中也相应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项目主要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3)纳税义务的免除;(4)某些税法的废止;(5)纳税主体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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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17: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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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6-8-28 0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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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09: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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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22: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xie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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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4: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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