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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概念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二)税法的特点
注意辨析以下几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的法律。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原则的分类和示例——四“基”六“适”(理解基础上掌握四个基本原则和六个适用原则)
四基——法定、公平、信赖、实质;
税收法律主义——依法
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六适(重点):
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前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低不犯高是“优位”;
新不适旧“不溯及”;
同一事项“新优旧”;
打破等级“特别优”;
实体从旧程序新
争诉发生“程序优”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基本分类
具体分类1.税法的空间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生效
(三种情况)
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常见)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税法的失效
(三种类型)
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税法的溯及力
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适用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税法的解释指其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照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解释权限分类特点解释主体判案适用性立法解释
事后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
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
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两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宣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查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行政解释
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原则上不能作判案直接依据
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字面解释——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限制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
窄于
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
大于
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四、税法的作用(了解)
五、税法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第二节 税法的分类
税法可以按照内容分类,也可以按照效力分类。
一、按内容分类,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实体法特点:一税一法;要素固定。
范围: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
程序法特点:规定征税和纳税程序。
范围: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税收实体法要素(重点)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
1.纳税义务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相关概念
(1)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2)代扣代缴义务人;(3)代收代缴义务人;(4)代征代缴义务人;(5)纳税单位。
2.课税对象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税源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少数情况下,如所得税),有时是不一致的(多数情况)。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3.税率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我国现行税率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累进税率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以调节收入,有效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累进税率的分类我国目前适用税种额累(累进依据是绝对数)全额累进税率无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倍累进税率无率类(累进依据是相对数)全率累进税率无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无 为了简化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需要将“速算扣除数”设计在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所谓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与按照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相减而得的差数,事先计算出来附在税率表中,随税率表一同颁布。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根据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面积、容积等),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定额税率的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其他形式的税率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①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的概念区分②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的关系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大于平均税率。(3)零税率与负税率
4.减税免税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使用最广泛。
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适用于行业、产品等“线”上减免,在流转税种运用得最多。
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在特殊情况下适用。
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税收附加与税收加两种形式。
5.纳税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征收制度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6.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长短的决定因素在于: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2)按次纳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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