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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二]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上和税法上是否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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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6 00: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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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上和税法上是否确认收入?杨老师的讲义中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在会计上和税法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我在网上查询到有些说法又是不需要确认收入的,因为用于集体福利比如说是用于企业的食堂、诊所,资产的所有权属没发生改变,还是在企业的,这种情况是在税法上是不需要确认收入的。到底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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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0: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增值税上肯定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如果所有权发生变化视同销售,不变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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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3: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文件,自个儿体会,呵呵。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6〕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16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0月15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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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9: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确认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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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04: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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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07: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学您听错了,职工福利和集体福利不一样,将自产的用于职工福利,产权已经转移,在会计,增值税,所得税都得确认收入,而集体福利是用于企业内部,如食堂、诊所,资产的所有权属没发生改变,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确认收入,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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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22: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包括交际应酬)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要做销项税的,在会计上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不作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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