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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可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内控制度的方法:8项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重点)——核心是“内部牵制”。
(2)授权批准控制:必须明确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责任和权限,以及每笔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并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预算的执行。
(5)财产保全控制:包括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
(6)风险控制: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7)内部报告控制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2.关于不相容职务(重点)——核心是“内部牵制”。
(1)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2)单位在设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首先应确定哪些岗位和职务是不相容的,其次要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具有以下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如会计人员对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超标准开支的报销事宜,有权拒绝报销。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和监督对象
1.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了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3.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三、社会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解释】社会监督属于非强制性的受托审计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与审计业务约定书(2007年新增)
1.业务范围: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2.审计业务约定书:
(1)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书面的,具有法定约束力。
(3)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公章。
(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有权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
(三)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效力: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力。
2.审计报告的种类:5种
无保留意见、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关注】“两书”作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认定会计责任的重要书证。
2.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地表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现阶段,审计责任以验证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求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关系:均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但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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