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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使用的车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他们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提示2】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提示3】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4】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1)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2)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摩托车
(5)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6)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四、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从量定额
车船税的税率: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单位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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