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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11: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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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2009年会计资格证书的通知
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定于2009年9月12日发放。按照文件精神,考试合格人员经验证后方可领取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领取初、中级资格证书人员需提交的资料:1、成绩查询单(特别提示:由考生自行从考试院网站下载,并在成绩查询单上签名)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3、本人身份证(代领证书者,还需同时交验代领人身份证)二、
领取中级资格证书者,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资料(均须原件)。三、
领证地点:上海市南洋初级中学(大木桥路40号,近肇嘉浜路)交通:轨道4号线、104、205、41、43、45、72、89、17、814、572、575、872路等公交车可达。(领证点无泊车条件)四、
领证时间及安排:9月12日(星期六)初级中级8:30—11:30黄浦区黄浦区、闵行区闸北区普陀区、静安区浦东新区虹口区、长宁区杨浦区嘉定、松江、金山、南汇、奉贤、青浦、崇明、梅山卢湾区、长宁区13:00—16:30普陀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徐汇区、闸北区浦东新区卢湾区、杨浦区、宝山区徐汇区嘉定、松江、金山、南汇、奉贤、青浦、崇明、梅山静安区、虹口区注:1.
在嘉定、奉贤、青浦、宝山、金山、松江、南汇、崇明财政局以及梅山地区报考初级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初级资格证书在当地财政局领取。2.
如9月12日证书集中发放日无法到现场领证者,可于今年10月份(国定假日之后的第一个星期四)、11月份、12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9:30——11:30 ,下午
2:00——4:30)按照上述领证要求办理补领手续。补领中级资格证书人员须先到市财政局会计处(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办理审核手续,再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303室,近斜土路)验证后领取证书。补领期限过后,逾期领证者将安排在2010年度会计资格证书领证工作当天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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