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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今年初级教材中新增加的一章《劳动合同法》,相信有很多跟我一样的学员学习中遇到不少疑惑,尤其对“医疗期”的计算方法这块,我自己的理解是这样的,跟大家分享一下,欢迎批评指正!
小李在某单位工作已两年,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为三年,如果从2008年3月l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哪个时间段确定。
A.3月15日至6月14日
B.3月l5日至9月14日
C.6月15日至9月14日
D.6月15日至12月14日
本题考核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l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l5年以下的为l2个月;l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l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本题中小李是签订的三年合同,已工作了两年,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l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l2个月的按l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l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这里面有一个“累计病休时间”,怎么理解呢,就比如说,该题中的小李,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意思就是,小李的医疗期从第一次病休开始的6个月时间内计算,比如他第一次病了一个月,隔了仨月又病了俩月,这总共是六个月,但是累计病休的时间 加起来是三个月,就是小李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注意不能超过3个月,因为小李只能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题目中说他从2008年3月l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他的医疗期就从3月l5日至9月14日这6个月里计算,如果这6个月里,他并一直没好,那么最多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如果他第一次病了就好了,那么他在6个月之后,也就9月14日医疗期结束时,这次医疗期也结束了,不能再延长的。
另外呢,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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