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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请教,有关经济法几个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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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7 05: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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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学习经济法中有几个小困惑,不解,希望请哪位好心人帮帮忙,给我开开窍。不胜感谢~!
以下几个问题都是第七章的票据支付结算中的问题:

1、再追索权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债权人向其前手追索票据款之后,还可以再向出票人或者付款人再追索一次款吗?
2、票据到期前的含义?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这个到期日都是多长时间,例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3、提示付款期限是什么意思?是指开始可以付款了的意思吗?例如: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一个月,即在一个月内付款都可以是吗?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又说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是什么意思?
4、什么票据属于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票据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两年。支票属于见票即付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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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11: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说一个票据经ABCD四手,到了D的时候付款方拒付,那么D,可以向C即前手追索,这是追索权,而C清偿后,可以代替D向前手继续追偿,这就是再追索权! 第一次追索和再追索是根据追索的先后进行区分的,把二者联系起来看,票据的追索经历了一个从持票人开始直至发票人为止的过程,不过被追索人行使的追索权叫做再追索权。二者在追索的对象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即在两种追索中对物的效力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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