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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04: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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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冲刺串讲班-经济法讲义-叶青(全)
前 言
一、2011年《经济法基础》总体情况
结构:两大部分:
二、题型题量及评分原则
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不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合计
题量 24题 20题 10题 3大题(13小题) 67题
分值 24分 40分 10分 每小题2分 100分
54题74分 13小题 26分
三、各章节预测
(一)2010年:税法4章占50%,其他三章占50%。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合计
一、总论 3分 8分 2分 — 13分
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分 2分 1分 8分 13分
三、营业税法律制度 5分 6分 2分 4分 17分
四、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4分 8分 1分 — 13分
五、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3分 6分 — — 9分
六、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分 4分 1分 4分 11分
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5分 6分 3分 10分 24分
合计 24分 40分 10分 26分 100分
(二)整体分数的把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重要性划分 章次 考情预测
第一层次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每章15分以上,共40分左右
第二层次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7个税)★ 每章在10-15分,共40分左右
第三层次 第一章、总论★★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每章10分左右,共20分左右
四、串讲原则
1.讲解重点、难点,但不展开,不会猜题或压题,全面复习。
2.串讲的内容不是教材的百分之百内容,讲解考试的要点。
3.基础班、强化班内容的精华。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最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 2010 2009 2008 考 点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4题4分 法的本质、特征、分类、形式、行政复议机关、诉讼管辖、仲裁、行政处罚
多选题 4题8分 5题10分 4题8分 法的本质和特征、法律关系主体、诉讼管辖、诉讼的判决和执行、诉讼时效中断、仲裁、行政复议的范围、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判断题 2题2分 1题1分 2题2分 法律体系的定义、仲裁协议、诉讼管辖、行政复议
合计 9题13分 8题13分 10题14分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2009考)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2009、2010考)
3要素 要点
主体(2010考)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4类: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组织、③国家、④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关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
客体(2009考)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①物。②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③行为。④人身。
【关注】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三、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手写图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2010考)
(一)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特别行政区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二)法的分类(2008考)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注意: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其他的诸如财产赠与、财产继承关系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归民法调整,而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六、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手写图示:
(二)各种途径之间的关系(2010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三)仲裁、复议、诉讼分别不适用的情形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不适用情况
仲 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复 议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 讼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仲裁制度(5个要点)
(一)仲裁的特征(2008考)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民间性组织)(2008、2009考)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四)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2010考)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2010考)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4类须回避的情形
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特例】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的处理
(1)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区别: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链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八、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
(1)审判过程公开——即开庭。3种情况不开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
(2)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特例】一审终审。适用于:①特别程序、②督促程序、③公示催告程序④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链接】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九、诉讼管辖(2008、2009、2010考)
手写图示:
1.“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9项
诉讼原因 管辖的法院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十、诉讼时效与执行
(一)诉讼时效期间
手写图示:
1.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010考)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三)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不同的法律文书 执行的管辖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措施(9项):(2008年考)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十一、行政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与申请(2009、2010考)
1.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链接】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2008考)
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手写图示:
(三)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复议决定书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行政诉讼
(一)适用范围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的2个具体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事项 时间
1.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 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侵权赔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总结: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的易混事项:
区别 仲裁 行政复议 诉讼
①原则或制度 4项 4项
②管辖权 不实行级别地域 级别管辖 级别-地域
③审理形式 开庭 不公开 不开庭 开庭 公开
④判决 一裁终局 一级复议 二审终审
⑤生效时间 作出之日 送达之日 一审 送达15日
十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2010考)
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三种责任 种类 具体责任
民事责任 10种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2010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 2010年 考点
单选题 2题2分 年休假时间确定、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
多选题 1题2分 劳动合同的终止
判断题 1题1分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不定项选择题 1题8分 试用期、医疗期、竞业限制
合计 5题(8小题)13分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主体 要求
1.劳动者 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特例: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可以不足16岁)
2.用人单位 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2)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2个不得 违反规定的责任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2010年)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处理规定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个月~1年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释】2倍工资的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效力——3种:
(一)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重点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7种列举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重点是无效劳动合同)
两种效力 要点
劳动合同的生效 签订立即生效(特殊: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无效劳动合同 1.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四、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非常重要): (2010考多项)
手写图示:
(一)必备条款中,重点是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1.休息休假(2010年考)
(1)休息: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8小时以外)、周末。
(2)休假: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包括法定假日、年休假。
2种休假 时间
法定假日 7节11天: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要点1】三档年假:5天、10天、15天。
【要点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l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l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手写图示:
2.劳动报酬
(1)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2)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资支付: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报酬(加班报酬)
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④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3)违反规定的责任(2010年考)
①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包括3项:试用期、服务期、保密和竞业限制
(一)试用期(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试用期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1年(不包括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包括1年)~3年(不包括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6个月
【要点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要点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要点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即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8种情形;(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1.服务期:(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服务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即使有培训费,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支付。
(3)违约金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8种。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中的双方权责: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3类):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三)医疗期
1.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
比较 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
病因 患病、非因工负伤 工伤、职业病
待遇 医疗期待遇——发放病假工资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工伤医疗待遇——发放正常工资
期满后 ①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②符合提前解除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①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2.医疗期期间:3个月~24个月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手写图示:
3.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 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采用书面形式。
(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重要)
(一)协商解除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种方式 解除情形及原因 责 任
提前通知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随时通知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需事先告知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种
要 点 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责任
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①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②延迟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100%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③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示】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随时通知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理由必须充分符合上述情形,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要 点 内 容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2010年考)
要 点 内 容
终止的情形(法定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易出判断题)
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6项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致。
八、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一)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手写图示:
区分: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时)、违约金(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赔偿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易出选择题)
【提示】共9项,其中1-4项与劳动合同解除有关;5-8项与劳动合同终止有关: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公式1: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公式2: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公式3: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手写图示:
九、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解决方法
手写图示:
(二)劳动调解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3.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时效:时效期间为1年。
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5.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四) 劳动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注意容易混淆的数字
情形 法律责任
1.订立劳动合同中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履行劳动合同中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2010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考 点
单选题 5题5分 1题1分 2题2分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税目
多选题 3题6分 1题2分 1题2分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免税项目、纳税地点、计税依据
判断题 2题2分 - 1题1分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计算分析题 - 1题5分 1题5分 服务业、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算
不定项选择题 1题4分 - - 营业税的税目、服务业营业税的计算
合 计 11题17分 3题8分 5题10分 ——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境内”范围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劳务”范围:
1.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1.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特殊】纳税人的核定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3.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选择题
特殊业务 征营业税 征增值税
水利工程水费 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报刊发行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销售电信物品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林木管护劳务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税 率 适用税率的行业
3%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5%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5%~20% 娱乐业
(一)税目:
1.交通运输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
【要点】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建筑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要点】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3.金融保险业
【特别关注】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但是: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7)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4.邮电通信业
【特别关注】
(1)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2)销售邮务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5.文化体育业
【特别关注】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3)经营游览场所,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6.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7.服务业
子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8.转让无形资产
【特别关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
(1)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在建项目
①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3)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9.销售不动产
【特别关注】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3)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五、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营业额全额、差额、组成计税营业额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二)其它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税额中扣除项目:
自2004年l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具体规定
1.交通运输业: 2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业
建筑劳务 计税营业额规定
分包工程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建筑业劳(不含装饰劳务)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自建行为 (1)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2)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提供装饰劳务 营业额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建筑安装工程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3.金融保险业:2项余额计税
(1)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2)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4.邮电通信业:2项余额计税:
5.文化体育业:1项余额计税:
6.娱乐业——一律全额计税
7.服务业
余额计税:
(1)手续费形成的余额
(2)共同完成劳务形成的余额:
①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组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
③组团在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广告代理业,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及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转让无形资产:2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销售不动产:2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1.按期纳税的,为1 000~5 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为100元。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7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按行业有划分了6类,共计60余条 :
重点关注:金融保险类、科技信息类(前3项)、文化教育类(前4项)、其他业务类(有普遍性业务)
八、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重要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其他未提及的行业,确认会计收入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应税行为 一般规定 特殊情况
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1.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1)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
(2)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提供运输劳务:应当向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无形资产 同上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销售、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
扣缴义务人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三)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特别关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税率: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3.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提示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提示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提示3】“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提示4】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
4.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5.征免规定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教育费附加概述
1.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征收比率:3%。
4.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2010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考 点
单选题 4题4分 2题2分 2题2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
多选题 4题8分 - -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税目、税前扣除项目、征收管理
判断题 1题1分 -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计算分析题 取消 1题5分 1题5分 个人所得税的税目、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
不定项选择题 — — —
合 计 9题13分 3题7分 3题7分 -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纳税义务人
1.划分为两类纳税人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提示1】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提示2】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2.所得来源地
二、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4项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注意】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五)稿酬所得
【注意】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有关税收制度规定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意】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2)个人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注意】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个人购买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注意】
1.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注意】
1.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比例税率需要记忆。
税 率 适用的税目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划分) 工资、薪金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划分)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特别掌握:其中有4个税目分别有加征、减征 (1)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劳务报酬所得:有加成征收规定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20 000元以上加成征收,即20 000元至50 000元,税率30%;50 000元以上,税率40%
(3)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具体扣除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月扣除2000元/48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2 0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4 000元: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定率扣20%
(五)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1.基本规定——限额扣除法
①应纳税所得额×30%作为限额;
②不扣捐赠
2.列举项目——全额扣除法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每“次”收入的确定
特别掌握:稿酬所得(分别、合并)、财产租赁所得(月)
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各税目:
重点掌握:工资薪金所得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利息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二)特殊规定:了解7-10、12
八、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1-7,12、13
(二)减税项目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暂免征税项目
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代扣代缴方式
1.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2.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所扣缴税款的2%手续费。
(二)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2010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 型 2010 2009 2008 考 点
单选题 3题3分 3题3分 5题5分 房产税的计算及生时间、契税的征税范围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资源税的计算、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的纳税人、计税方法
多选题 3题6分 2题4分 2题4分 车船税的纳税人及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间、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及计税依据、资源税的时间
判断题 - 1题1分 2题2分 房产税的纳税人及计税依据、契税的纳税人
不定项选择题 - 无 无 ——
合 计 6题9分 6题8分 9题11分 ——
◆本章涉及7个税种的内容,分别是: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其中大纲要求:
1.掌握:各税种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2.熟悉:各税种的税率、税收优惠;
3.了解:各税种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本章重要考点
一、房产税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3.征税范围:
(1)不包括农村。
(2)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1.关于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契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手写图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
(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1】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提示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提示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3】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
税 目 计税单位 应纳税额
载客汽车、摩托车 每辆 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 净吨位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 净吨位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减半征收)
(四)车船税税收优惠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 “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提示1】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提示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提示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特殊规定:近30项。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具体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提示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提示2】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类(10类):注意不包括
如:借款合同中: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技术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2.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提示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提示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是“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分为
(1)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合同类凭证 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 合同记载购销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费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支付(收取)的保险费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提示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提示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四)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税额为每件5元
其余: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五)印花税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六)缴纳方法——三种
1.自行贴花。即实行“三自”纳税,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这是缴纳印花税的基本方法。
【提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
2.汇贴汇缴。
【提示】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3.委托代征。
六、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
(三)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结合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五)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或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
(六)资源税纳税地点: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七、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二)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易出单选题、多选题)
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3)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单位之间)
(5)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6)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7)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4)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5)房地产的出租
(6)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3.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手写图示:
1.新建项目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开发费用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手写图示: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2.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①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四)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五)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手写图示:
(六)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清算条件:“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2010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 2010 2009 2008 考点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税款追征的期限、税务行政复议、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措施
多选题 2题4分 1题2分 1题2分 税款征收的措施、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发票的管理、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综合题 — — 1题10分
不定项选择题 2题4分 — — 税务登记、发票的管理
合计 7题11分 3题4分 4题14分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主体——征纳双方(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中央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六章的小税种。
三、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范围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二)税务登记内容
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注意选择题)
1.设立(开业)登记:
(1)时间: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2.变更登记
(1)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顺序: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3.注销登记
(1)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这种是先工商,再税务)。
(2)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
(3)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注意判断题)。
四、账簿、凭证管理
1.2个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手写图示:
2.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 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五、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征收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滞纳金
1.滞纳金的比例为1天万分之五。
2.滞纳金从滞纳之日算起。
3.滞纳金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三)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3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
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四)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①冻结----强行扣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七、税款征收的其它规定
(一)税收优先原则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三)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情形 原因 处理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纳税人原因或税务机关原因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八、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权力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在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九、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特别注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l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第6项第(1)、(2)、(3)目所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与方式
1.时间: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曰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提示】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时间与生效
1.形式: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
【链接】仲裁的判决:开庭但不公开;诉讼的判决:开庭并公开
2.时间: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十一、税务行政诉讼
【特别掌握】必经复议的项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
十二、法律责任
(一)扣缴义务人责任
(二)偷税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题型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考 点
单选题 5题5分 4题4分 4题4分 背书转让、基本存款账户、托收承付、单位卡账户、票据的填写要求、提示付款期限、信用证、银行结算账户、商业汇票
多选题 3题6分 2题4分 4题8分 票据的当事人、丧失补救、背书转让、商业汇票、银行卡账户
判断题 3题3分 2题2分 2题2分 信用证、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的追索权、背书转让、贷记卡、汇兑
综合题 取消 1题10分 - 银行结算账户、现金支票、商业汇票贴现
不定项选择题 1题10分 - - 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非基本当事人、追索权)
合计 12题24分 9题20分 10题14分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票据不得更改项目: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无效票据的情形:
(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注意: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三)关于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三方面(名称、日期、金额)(2009考),重点是:
(1)关于出票日期: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②月、日填写要求:
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月) 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1-9、10、20、30日)
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日) 前加“壹”
日为其他(21-29,31日) ——
(2)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掌握)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1)一般存款账户;(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2个章:一是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2008考)
1.开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2.开立后: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撤销时:
(1)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2)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2010考)
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种类(4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其他(3种):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的基本种类 开户审批方式 适用范围 特别注意
(一)基本存款账户 核准制 ①资金收付;②存款人的工资、奖金支取;③现金的支取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备案制 ①存款人借款转存;②借款归还;③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④现金缴存 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三)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账户,开户核准制;其他开户备案制 共15项:
①基本建设资金;
②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
③财政预算外资金;
④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⑥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4项不得支取现金。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属于专用存款帐户的一种。是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 ①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
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不得:不得存现;
(2)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除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临时账户外,其他核准制开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③注册验资、增资。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得提现,即“只收不付”。
(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四项:实名制管理、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对账管理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五、银行卡结算(2008、2010考)
(一)银行卡的基本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注意: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不可以与其他存款账户自由转账、不可以提取现金、不可以透支结算。
六、结算方式 (2008、2009、2010考)
(一)汇兑
1.汇兑一般在异地结算中使用。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二)托收承付(2008、2009、2010考)
1.结算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单位——单位之间异地商品交易使用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注意:截止日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中间出现的法定节假日不中止计算。
5.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单位、个人,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四)国内信用证(2008、2009、2010考)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4.基本程序中关注的要点: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七、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当事人(2009考)
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手写图示: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2010考)
1.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 含义 顺序
(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第一顺序权利
(2)票据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提示】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给付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2008、2010考)
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五)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票据权利不行使消灭(了解)
(六)关于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八、票据行为(2008、2009、2010考):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4种)。
(一)出票(2008、2009、2010考)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2008、2009、2010考)
1.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
【提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1)背书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效力: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3.不得进行的背书——4项: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4.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2008考)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时间: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1.不得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九、票据追索
要点 相关内容
(一)适用的情形 1.包括到期后追索、到期前追索。
2.到期前追索的情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的内容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十、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出票人、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均是银行。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二)商业汇票(2008、2009考)
1.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提示承兑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银行承兑汇票的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5.商业汇票贴现(P327)
(1)只存在于商业汇票;承兑也只存在于商业汇票。
(2)贴现利息的计算。
手写图示: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支票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支票金额: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则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手写图示:
5.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6.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做委托收款的背书。
7.支票丧失补救措施: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十一、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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