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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09: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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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来源:考试大 2006/6/22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视频课程
第九条工作经历和能力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财会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了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
二、具有科学的财务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本专业工作和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财务与技术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五、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六、组织指导财会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条业绩与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五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二)主持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财务管理规章一制度五项以上,明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地市级重要财会问题的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二项以上省部级财务会计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条例、制度和办法等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六)主持审验过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财务工作,并作出有深度和价值的分析与评价,其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七)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一项以上,或地市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二项以上。
(八)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二、著作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公开出版一本会计专著或译著。
(二)公开出版发行会计专业教材一部以上(担任前三名主编或副主编,编写工作量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是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来源:考试大-高级会计师考试
第九条工作经历和能力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财会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了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
二、具有科学的财务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本专业工作和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财务与技术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五、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六、组织指导财会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条业绩与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五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二)主持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财务管理规章一制度五项以上,明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地市级重要财会问题的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二项以上省部级财务会计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条例、制度和办法等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六)主持审验过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财务工作,并作出有深度和价值的分析与评价,其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七)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一项以上,或地市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二项以上。
(八)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二、著作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公开出版一本会计专著或译著。
(二)公开出版发行会计专业教材一部以上(担任前三名主编或副主编,编写工作量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是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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