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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筑观察(ID:JZGC-China);作者:李武英。
新版《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千呼万唤终出来。其中建筑事务所资质标准提出,
[color=]一名从事工程设计10年以上的一级作为合伙人,即可开设合伙制建筑设计事务所。
此版标准是在2007年颁发的〈〉的上进行修订后出台。征求意见时间截止8月5日。此文只涉及设计事务所资质。与老版的事务所资质标准相比,事务所资质依然分为建筑、结构和设计事务所3类,且只设甲级。3类设计事务所均可以承接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以及中的相关专业设计与技术服务。事务所可以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
新资质标准将原来的注册资本金改为了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合伙制企业净资产不少于5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最大的变化在于对合伙制企业降低标准:建筑设计事务所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注册建筑师,从事工程设计10年以上,其年龄不受60周岁以下的限制;
[color=]结构设计事务所,至少有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合伙人,且从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机电设计事务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和(供配电)各不少于一名,从事设计10年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工程师是合伙人,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依照公司法成立的
[color=]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设计事务所企业至少有3名,年龄不受60周岁以下的限制,其中至少有一名是股东;
[color=]结构设计事务所,至少有3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是股东,年龄不超过60周岁;
机电设计事务所企业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和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各不少于两名。其中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每个专业各不少于一名。3名注册工程师中,至少有两人是股东,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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