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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6.4.3-4与8.5.1-3-2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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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4 18: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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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说: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后者又说: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可不设防烟设施---
[color=]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color=]自相矛盾。举个例:一个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防烟楼梯间,按照前者前室是不能开窗的。而如果这个防烟楼梯间不设防烟设施,按照后者规定就得开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如果不能设窗,那8.5.1-3-2的规定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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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9: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可不能说是有矛盾的。
641条一般的疏散楼梯间及前室都要求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故靠外墙设置时通常都设计外窗。
643-5条文要求通常是指“内的墙”为防火(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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