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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火间距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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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4 18: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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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规范》5.2.2注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问: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开口部位设置甲级、窗,间距不限还是间距不小于3.5米?
2.《防火规范》5.2.2注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不应小于4m。
问:在满足上述条件下,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间距不限还是间距不小于3.5米或4米?
3. 《防火规范》6.1.5  条条文解释,“对于因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洞口。”。是不是指的5.2.2条注1~5中所列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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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04: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
1、不少于3.5m
2、不小于3.5米或4米
3、6.1.5这条与防火间距没有直接的联系。或者这样说,在需要划分防火分区或其他需要设置防火墙时,但又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需设能自动关闭的     甲级防火门窗。这条例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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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07: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条文说明,在需要采用防火墙后对防火间距减小的情况,防火墙均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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