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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7年注安注册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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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8 19: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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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08: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注安注册开始了,7月就有一批,希望大家关注。具体可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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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22: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07年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表日期:2007年6月8日  发布单位:人教处
  
为了贯彻《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的受理工作。其中,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它安全类的注册申请,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受理煤矿安全类的注册申请。
二、受理条件
根据《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三、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以及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或执业印章,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同版);
6.北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证;
  3.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四)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
  1.补办申请表及书面说明;
  2.损坏的执业证、执业印章残件, 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执业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四、时间和地点
(一)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本市受理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7月、11月的10日至20日(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变更注册和补办
申请变更注册和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到受理地点办理。
(三)接收材料地点
中环办公楼窗口服务大厅,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联系电话:83970891,83970867;邮编:100053)。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到受理地点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步核查程序
1.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初步核查符合要求的,将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 经初步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初步核查符合要求。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4)申请注册类别与所从事的工作经历不相符的;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况。
(三)复审和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做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执业证或执业印章补办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证实;
  2.受理部门审核;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复核、补办。
六、有关注意事项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有效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持证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办理延续注册申请,换发执业证。
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补发和领取。
(二)关于执业证的有效期。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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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03: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11号


发表日期:2007年6月6日  发布单位:北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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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17: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7年6月6日  发布单位:北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日施行。为切实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对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把《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按照《管理规定》的规定,2007年3月1日之后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大纲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施行以前注册的人员,取得的注册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延续注册时再换发执业证;执业印章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补发;接受继续教育学时,不做统一要求。
  三、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收费项目未经许可之前,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注册费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册审批、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所需费用,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算;有关部门和省级安全监管局注册初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安排人员负责,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注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切实加强对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反馈。涉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继续教育服务咨询等可直接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联系电话: 010-64937467(注册),64898716(继续教育),64897067(传真)。 (摘自:国家安监总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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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1 04: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发表日期:2007年6月8日  发布单位:人教处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
报名咨询电话:64723695
报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9号
培训通知查询网址:www.bum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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