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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2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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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表日期:2007年6月8日 发布单位:人教处
为了贯彻《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的受理工作。其中,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它安全类的注册申请,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受理煤矿安全类的注册申请。
二、受理条件
根据《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三、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以及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或执业印章,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同版);
6.北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证;
3.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四)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
1.补办申请表及书面说明;
2.损坏的执业证、执业印章残件, 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执业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四、时间和地点
(一)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本市受理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7月、11月的10日至20日(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变更注册和补办
申请变更注册和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到受理地点办理。
(三)接收材料地点
中环办公楼窗口服务大厅,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联系电话:83970891,83970867;邮编:100053)。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到受理地点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步核查程序
1.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初步核查符合要求的,将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 经初步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初步核查符合要求。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4)申请注册类别与所从事的工作经历不相符的;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况。
(三)复审和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做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执业证或执业印章补办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证实;
2.受理部门审核;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复核、补办。
六、有关注意事项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有效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持证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办理延续注册申请,换发执业证。
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补发和领取。
(二)关于执业证的有效期。按照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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