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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8 19: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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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论坛常有人在问06年注安考试的相关问题,我想在此给大家一点相关文件,免得大家到处寻找。
0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为:9月9.10日两天。
有任何消息或好的资料,我都会及时来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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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03: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从2004年开始,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一、考试依据文件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
二、报考条件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七)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置4个科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四、考试组织管理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各地方人事考试中心具体承接、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人事部并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9月上旬进行。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结束后2个月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成绩,3个月发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五、考试报名办法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管理的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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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15: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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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17: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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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06: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为了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初始注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6月1日开始受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申请。
  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03年度考核认定合格,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般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经所聘用单位同意,申请初始注册,并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方可注册。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初始注册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 身份证复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6. 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初始注册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2. 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初始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 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人员汇总表》及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制作,并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6.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初始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 续期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一)续期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续期注册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 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的业绩考核证明。
  4. 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证明。
  5. 本次注册有效期满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6.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续期注册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续期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 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续期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续期注册审核工作。
  4. 续期注册审核完成后,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续期注册审核人员的续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续期注册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续期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续期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续期注册条件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给予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在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续期注册栏内盖章;对核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 变更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在变更聘用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注册。
  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聘用单位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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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16: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人事部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的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不断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
  二、总局全面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并组织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编写继续教育统一教材。继续教育的科目和内容由总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需要等实际情况设定。
  三、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按照总局规定的科目和内容开展继续教育,同时还可协同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开展相关科目的继续教育工作。但增加科目需经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审定后,报总局人事培训司备案。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工作应由省级以上注册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在本省范围内落实继续教育计划。中央企业在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央企业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五、继续教育的内容及学时应记录在由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各栏目均要填写齐全,登记继续教育学时须提供有关证明等原件。
  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005年初始注册时应提供注册前一年内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六、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继续教育工作的收费,请按照人事部有关其他执业资格继续教育收费的标准并商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七、总局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办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具体业务,并承担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师资教育等相关工作。师资教育考试合格后,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师资格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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