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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中有关问题答复和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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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8 20: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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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中有关问题的答复http://jlgcs.cein.gov.cn/DogLogin.aspx?ReturnUrl=/Default.aspx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规程”在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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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10: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1、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类型有几种?
答:注册类型有: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此外,按照《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8号)文件要求,对目前已经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员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2、问:如何进行注册网上申报?注意哪些环节?
答: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的规定,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www.cein.gov.cn),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企业密码锁,填写相应的注册申请表,并与所附申报材料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打印和上传表格。申请人要在书面申请表上相关栏目签字。
相关的示范表格已挂在网上,可供参考。
3、问: 对注册年龄的上限是否有规定?
答:超过65周岁不予注册。
4、问:对接近注册年龄上限人员的注册申请时间是否有限定?
答:考虑到从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到完成注册审批有一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为避免尚未完成注册申请的审批,申请人既到65周岁的情形,在申请人到达65周岁前三个月,不在受理其注册申请。
5、问:申报注册时对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公民提供身份证。身份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要清晰易于辨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号的电子申报材料要与书面材料一致,申请注册人员相关证件的姓名应一致。
6、问:申报注册时对执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是什么?
答:提供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应有证书编号、执业资格类别、个人信息、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内容的相关页,复印件要清晰易于辨认。取得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者,在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提出申请。
7、问:申报注册时对职称证书的要求是什么?
答:取得中级职称应满三年。提供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应有个人信息、专业、批准日期、发证机关及印章等内容的相关页,复印件要清晰易于辨认。若提供的职称证明为职称批准文件(复印件)时,应加盖文件发出单位印章。
8、问:申报注册时对劳动合同的要求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要双方签字、加盖印章,劳动合同的聘用时间应在有效期内,且申请注册时距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对社保缴纳的方式应有相关约定条款并与社保缴纳的实际情况相吻合。
9、问:申报注册时对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注册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应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应包含聘用单位名称、聘用单位编码、申请人姓名、申请人编号、参加社会保险的类别、缴纳金额和社会保险缴纳机构的印章等相关内容。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若人事管理权在工程监理企业的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通过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申报注册和换证时,要同时提交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以及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工作的人事证明。
对申请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若申请人与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退人员,除提交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之外,还应提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退证明和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退休人员仅需提供劳动合同和退休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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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23: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形式可有以下几种:1、聘用单位的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对帐单;2、个人的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对帐单;3、个人的社会保险手册;4、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0、问:申报注册时对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学历、学位证书中所列的院校和专业全称填写表格。有学位的填写相关学位并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无学位的选择选项:无。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完整清晰易于辨认。所学专业为非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的,不予注册。
11、问:如何选择注册专业?
答:对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部令)中14个工程类别进行选择。
12、问:申请注册专业对相关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是否有要求?
答:注册专业的许可是在审查申请人所学专业(教育背景)、职称专业、相关专业类别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的基础上给予的,因此,当申请人的所学专业(教育背景)和职称专业对其申请的注册专业不支持时,申请人应提供所从事相关专业类别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作为其申请该工程类别注册许可的依据。
13、问:对申请人的所学专业是否有要求
答:应当是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别。
14、问:涉及到有重复注册的人员如何申请变更注册或换发证书?
答:应先解决重复注册问题,才能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或换发证书。
15、问:已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不注册,或没有参加此次换证,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否作废?
答:通过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不参加此次换证,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再次申请注册时,按照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及其他条件,就可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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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14: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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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16: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规程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三、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报送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初审完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注册的电子文档,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受理、初审,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后上报。
  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对有关申报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在初审完毕后10日内,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
  (五)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收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上报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建设部自作出批准初始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书面申报材料交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经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
  (七)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由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销毁。
  四、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建设部统一制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印章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执行。
  (四)军队系统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五)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88385640,88374172
  传  真:010-68346846。
  附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6、《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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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1 01: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几项具体工作安排的通知
http://www.zgjsjl.org/newsdetail.aspx?cid=3&id=2271
中建监理协[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注册中心,有关专业监理委员会(分会):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和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62号)要求,结合各地区和有关专业工程的实际情况,对继续教育几项具体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尽快落实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地方监理协会和专业监理协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继续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请于2007年1月底以前,将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机构名称和通讯地址(邮箱地址)、负责人、电话、传真等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二、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各地方监理协会、省级注册中心和专业监理协会作为推荐机构,要充分考虑审核培训单位的资格,并在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申请表(见附件)上签署意见,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首批推荐的培训单位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将根据继续教育的需求和培训单位的情况,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三、落实网络教学的测试机构。各地方监理协会和专业监理协会要本着就近就地、方便学员书面测试的原则,尽快落实一批网络教学的测试机构,并将测试机构的名称、地址(邮箱地址)、负责人、电话、传真和培训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于2007年1月底前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汇总平衡后,将向社会公布网络教学测试机构名单。

各地方监理协会和专业监理协会推荐测试机构时,应当优先安排培训单位承担网络教学的书面测试工作。

四、做好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继续教育大纲分年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教材每三年编制一次,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出版发行,在教材使用的三年内,凡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可随时补充单行册。

今年编写的继续教育教材应包括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的相关内容。其中必修课的教材按48学时编制,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编写;选修课的教材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即:房屋建筑、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地铁轻轨)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等,均按48学时编制教材。各专业监理协会负责编制本专业工程类别选修课的教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地铁轻轨)工程选修课的教材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地方监理协会统一编写。教材的字数应控制在每学时5千字以内。

五、安排好分年度和集中继续教育工作。各地方监理协会和专业监理协会要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分年度公布的继续教育大纲,安排好注册监理工程师分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应允许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在注册有效期第三年集中一次完成继续教育。对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允许其选择分年度参加书面测试或在注册有效期第三年集中一次完成书面测试。

六、继续教育收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须报请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七、继续教育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培训活动将从2007年第二季度开始举办。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申请表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建筑市场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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