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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平衡报价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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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17: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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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某项目综合单价严重超出现行定额水平,评标时未发现而予以中标,结算时综合单价如何处理?
2.评标中发现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综合单价严重超出超出现行定额水平,而招标文件未要求不允许采用不平衡报价,评标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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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22: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话题我认为很值得讨论。因为我们现行的招投标还是以定额为基础,所以出现楼主所言的综合单价严重超出现行定额水平的问题,这个作为评标依据的话,那么企业定额的作用不是就淡化了(比如拆除工程、零星工程一般都是市场高过定额)?
不平衡报价严格来说是一种技术手段(就好像投机倒把),掌控不好就会出现争议,真正成熟的市场其生存空间并不像某些人说的那么大(主要还是在国外市场运用)-----注意我们的造价师考试对资金的时间价值是作重点内容的,投资开发商不是脑子有水的,对资金的运用他们才是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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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13: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推行清单报价,就是要淡化定额的束缚(当然不是要取消定额),强化企业定额,也就是要充分体现企业的实际消耗水平,一个企业在投标过程中采用不均衡报价,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如果业主在编制清单数量时工程量准确,一般来说不均衡报价是起不到作用的。
再说定额测算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一个企业实际消耗可能高于或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他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水平报价,例如周转材料和机械,如果是企业自有的,他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加大或减少摊销量,如果是企业一次购入,可能在这个工程摊销的多一些,在另一些工程摊销的少一些,如果这些设备或走转材料的运输成本远远大于购买成本(例如某些偏远地区或国外工程并且没有后续工程)也可以一次全部摊销。人工,如果某方面工人紧缺,工资水平特高,也可加大这部分清单人工的幅度,总之市场是决定企业报价高低的关键,过高的报价业主不会采纳,过低的报价企业没有利润。
个人观点,希望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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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18: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推行的清单报价,就是要求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企业定额)进行合理报价,定额只是供参考。
但目前有许多企业在报价时,把估计要变更增加的或量大的项目报高,把估计要变更减少的或量小的项目报低,以便在工程结算时占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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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04: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无论投标方怎么报价,只要是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一切合法的话,只要中了标,结算时没有相应的变更,就应该按照中标价进行结算,如果有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不能说投标方报价高了,就不给计算,如果投标方报价低了呢?你会给增加吗?
第二个问题,至于如何评标,我想每个工程都有招标文件的,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处理,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话,这个时候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应该核对清单工程量是否准确,如果准确就看投标方的总价了,总价没有超过其招标文件的范围的话,这个就应该合情合理的,如果工程量不准的话,那就考虑今后结算的情况了,是不是投标方利用了清单工程量的错误来进行不平衡报价,这个时候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就要考虑如何应对今后的结算了,怎么样才能使今后的结算有利于招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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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5: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专家们的热忱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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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03: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1.投标人某项目综合单价严重超出现行定额水平,评标时未发现而予以中标,结算时综合单价如何处理?
结合评标时的综合单价(指的是品标委员会所确定的单价),在结算时时,施工图以内的,可以按照清单的单价确定价格;施工图以外的按照评标时的综合单价确定价格。应该是目前对不平衡报价的有效手段吧。
2.评标中发现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综合单价严重超出超出现行定额水平,而招标文件未要求不允许采用不平衡报价,评标时如何处理?
这个在现在的实际中很常见,这就给我们的评标带来很大难度,但是我们目前很多的评标只重结果,就是投标报价,而不重单项的价格。超出定额水平的有两方面的因素考虑:1、低于定额水平的,可以按照报价的单价确定价格;2、高于定额水平的,按照评标时的综合单价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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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10: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
关于控制工程招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设想
自2001年起,温州市开始推行“无底招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报投标方式,取得明显成效。至2001年底,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中标报价平均下降约20%,有的下降27-28%,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建设单位的工程费用支出。而且,本来标底泄密已成为建筑领域腐败的源头之一,而用该方式招标,标底仅作为计算工程造价节省额和评标分析时寻找报价差异原因的参考性依据,不与评标办法直接挂钩,从而杜绝了与标底泄密有关的腐败现象。与原来的总造价招投标方式相比,该方式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但推行了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以来,也产生了新问题,尤其是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问题,即投标单位在投标总报价确定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项目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主要手段如下:
1、投标单位通过研究设计图纸,揣摩建设单位心理,对清单上在以后施工中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可能减少的项目报低价;对清单上能够早日结算收款的项目报高价,后期项目报低价。
2、投标单位通过研究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对于清单上内容不明确,存在变更的可能性的项目报低价。
投标单位采用以上手段投标报价,为以后的工程结算埋下伏笔,一旦中标,对于第1种情况,施工单位便意图高潮取消报低价的项目,增加报调价的项目。对于第2种情况,施工单位则全力和建设单位计价还价,设法滥竽充数或变更项目。特别是中高档装饰工程中,人工和材料较贵,不同品牌、规格的材料价格相关很大,这一点尤其突出。例如外形、尺寸相同的柜台,由于内部结构和所使用材料的差异,价格可能相关很大。又比如抛光砖地面,即使采用同一品牌,其不同规格、系列的产品之间仍有较大的价格差距,一旦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中对此说明不清,施工单位就有可乘之机。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自然要采取最便宜的作法,一旦建设单位不满意,他就提出要工程变更,改变项目价格,以此和建设单位计价还价。
通过以上手段,施工单位使工程造价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调整,不但工程结算造价远超过中标价,而且施工单位的利润率也提高不少,原来的低价中标实质上成了高价中标。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有以下设想:
一、针对第1种情况,可以对清单上各项目单价设立指导价,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标底。因工程量清单报价一般采用综合单价法,各项目单价中已包括该项目除税金外所有费用,包括直接成本费、管理费、利润,所以指导价也应为综合单价,即标底和标函采用相同的计价方式。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指导价为投标单位对各项目报价的最高限价;也可以任投标单位自由报价,但规定在总报价低于标底时,各项目报价均不得高于指导价,从而将不平衡报价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该方法的关键在于指导价的确定是否合理,能否做到同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杜绝暴利,同时又包括合理的成本、费用、利润,防止某建设单位过分压价。这要求指导价的确定务必由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指导价应依据市场价格信息,参照定额、有关造价政策、办法组价,并打上合理的费用、利润确定。
在评标分析时,指导价还有第2个作用。评标小组可以借助指导价分析报价差异的原因,甚至用以估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二、针对第2种情况,招标单位须把前期工作做足,深化设计,在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上将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详细说明,将价格差距较大的各项贵重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明确。对于某些确实无法事先详细说明的项目,可考虑先以暂定价统一口径计入,日后按实调整,从而堵死漏洞。对于第1种情况中因市场价格信息不明确而无法确定其指导价的项目,招标单位又不愿任投标单位自由报价的,也可考虑以暂定价统一口径计入。
总之,招标单位把不平衡报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投标单位利用不正当方法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将投标报价的竞争尽量引向施工单位自身实力和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竞争。
陈 华
单位:建设银行浙江省温州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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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01: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举一个实例供楼主参考:
清单中,有若干清水混凝土,结果某单位报价,和一般性混凝土完全相同,问他们为什么,他们回答说,他们把费用全考虑在措施项目里(措施费是包干的)。
谈判时,我们已经知道,业主将会取消该项目,但这样做该中标单位将会得逞,于是,在和业主充分沟通后,有效地打击了这种极其明显的不平衡报价。
---明确通知中标方,我方将可能取消清水混凝土,请确认其单方造价,但若贵司拥有充分的技术力量,能明显降低造价的话,我方将改变初衷,视具体情况考虑在其他部位增加清水混凝土的使用量。
--------------------------
这种明显的不平衡报价,真的是很笨的单位或投标人员才会做出来的。
好的不平衡报价,其幅度比较适中,一般会在5%左右,而且,会把不平衡的部分放在包干的项目中,摊分下去后很不明显。
这时候,就算你发现有些不对劲,可是也很难对付的。
---举个例子,我们有个项目的钢结构部分,结构杆件是固定单价,而连接件部分则是包干(因为深化设计是由承包商来完成的嘛),然后某单位稍稍抬高了固定单价,而适当减少了连接件部分的总价,由于其幅度不大(百分之七、八吧),因此中标后,业主对他就没什么好办法。
---其实主要还是因为,1,他的不平衡并不很明显;2,对付这种不平衡,虽然也有招,可是代价实在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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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09: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要分情况对待:
情况1:招标文件未对各清单条目的报价的综合单价进行限制
在此情况下,投票人所作的不平衡报价无论在评标时有没有发现,招标人、评标人均不能以报价不合理进行处理。
情况2:招标文件对各清单条目的报价的综合单价进行了限制
在此情况下,不平衡报价将受到限制。
应该说,实行清单报价后,不应该对不平衡报价加以限制。灵活的运用不平衡报价,是一个投标单位水平的体现。国家推行清单报价,就是要淡化定额的束缚(当然不是要取消定额),强化企业定额,也就是要充分体现企业的实际消耗水平,一个企业在投标过程中采用不均衡报价,是完全可以的,如果业主在编制清单数量时工程量准确,一般来说不均衡报价是起不到作用的。如果招标人在清单中工程量有错误、多项、漏项,被投标人发现了而利用,进行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水平的体现,而不是错误。
中国加入了WTO,要与国际接轨,因而将来允许不平衡报价是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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