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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工程师换证的几点疑问
一、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是否是一回事?
根据《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8号),即使是注册未到期的也要象延续注册一样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不能换证和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是生效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除非是该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在没有发生上述事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并不包括“社保证明”,没有“社保证明”就不能延续注册是否合理?
监理行业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监理工程师注册是需要行政许可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为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但是换证和延续注册时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的相关规定。
三、“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是否就是杜绝任何形式的兼职?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取得监理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人员。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则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所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是否可以理解为:同一人只能在同一单位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执业活动而不能在两个监理公司同时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5号,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是否可以理解为:同一人只能在同一单位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执业活动而不能在两个造价公司同时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其他执业资格的规定也类似。
从目前建筑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来看,兼职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就不容许同一人在监理公司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在设计院以注册建筑师名义执业、在造价咨询公司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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