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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10
C8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备案号:11032-2000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39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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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E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 acceptance of
SDE gas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0 -07-20发布 2000 - 08 - 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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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主编单位:昆山宁华阻燃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批准部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目次
编 制 说 明
SDE是当今开发用以替代哈龙的洁净气体灭火剂,系目前已开发出来的替代物中的较优者,它对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0.35,灭火设计基本浓度C=6%,且具有良好的清洁性--在大气中完全气化不留残渣,良好的气相电绝缘性及系统使用中良好的物理性能。目前,国内用以替代哈龙系统应用的越来越多,并且从应用实践中表明,开发的SDE灭火系统设计是合理、可靠的,经受起了考验,有效地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根据国家政策进行工程建设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安全为本,要求必须达到预期目的:"技术先进"则要求火灾报警、灭火控制及灭火系统设计科学,采用设备先进、成熟;"经济合理"则是在保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前提下做到节省工程投资费用。
编制组遵照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SDE灭火系统的研究、设计、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查研究,开展了部分试验工作,在总结已有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参考了相关国家标准和美国、俄罗斯等国外标准,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编制出本规范,最后由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六章和十七个附录。包括总则、定义和符号、分类、系统的设计、系统的施工、系统的验收等内容。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以便今后修订。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龙江小区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SDE灭火剂及其灭火系统,是以惰性气体灭火的新型灭火系统。在生产过程中无污染、无公害,实施灭火过程中效率高、压力低、安全性强。其灭火原理、产品结构、启动方式、器件选用及惰性气体在管网系统中的流动状况,受到管道的摩擦阻力,从喷嘴内向保护区的喷射状态等方面,都有别于现有的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现有的一些气体灭火技术规范、标准也不完全适用。
为了在设计、施工、验收SDE管网灭火系统及无管网灭火系统时有所遵循,编制组结合了大量的工程实践经验和验证试验制订了《SDE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在编写内容和表达方式上按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附录A、B、C、D、E、F、G、H、J、K、L、M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N、P、Q、R、S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昆山宁华阻燃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慷、唐晓亮、裘陆道、陈忠信、周季良、郑建兵、沈峻宏、程起银、林怡宏、关宏。
本标准于2000年8月首次发布。
1 总 则
1.1 为了合理地设计、施工、验收SDE灭火系统,确保系统的施工质量、减少火灾危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中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及生产、储存装置中设置的SDE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工作。
1.3 SDE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1.3.1 SDE气体灭火系统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可用于扑灭相对密闭空间的A、B、
C类火灾以及电气电缆火灾:
1.3.1.1 A类火灾:如木材、纸张等表面和深位火灾;
1.3.1.2 B类火灾:如煤油、汽油、柴油及醇、醛、酮、醚、酯、苯类的火灾;
1.3.1.3 C类火灾:甲烷、乙烷、石油液化气、煤气等火灾;
1.3.1.4 电气火灾:如发电机房、变配电设备、通讯机房、计算机房、电动机、电缆等火灾。
1.3.2 SDE灭火系统不能用于扑灭下列火灾:
1.3.2.1 硝化纤维、火药等强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1.3.2.2 钾、钠、镁、钛、锆、氢化钾、氢化钠等活泼金属及氢化物火灾;
1.3.2.3 磷等易自燃的物质火灾;
1.3.2.4 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
2 定 义 和 符 号
2.1 定 义
2.1.1防护区
能满足SDE全淹没灭火系统设计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全淹没灭火系统
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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