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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1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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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业建筑部分)
第一篇 厂址与总平面
2总平面设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第7.3.4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贮罐区。
《真空制盐厂设计规范》QB6008-95
9.1.4真空制盐厂的制盐、提硝车间和包装、储运工段,为中等腐蚀环境,厂区供配电设施(热电站、总降压站、中心配电所)应布置在其上风向,间距不应小于30m。
第二篇 建筑与结构
1建筑设计
1.2地面与楼面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3.0.8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有防静电要求的地段,应采用导静电面层材料,其表面电阻率、体积电阻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有尽有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并应设置静电接地。
1.3 防 雷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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