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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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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21: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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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发布日期: 2009/04/22 实施日期:
关于征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设函[2009]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9年0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中央企业:
  为尽快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我司组织起草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下载。
  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电话:010-58933759
  传真:010-58933919
  附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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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01: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部相关网址
http://www.cin.gov.cn/zcfg/jswj/jzsc/200904/t20090422_1891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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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7: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个方案经过了充分的酝酿,具一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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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9: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目前的形势来看,国家要真正实施注册岩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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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10: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注册了,信心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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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21: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用,注册岩土的应用范围太小了,就在勘察资质及公路、铁路的设计资质用用,其他行业根本设计资质对注册岩土的数量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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