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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什么时候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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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0 22: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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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什么时候考啊?考完基础的,有证发吗?专业的好像很难考啊!要多少多少年的经验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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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00: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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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04: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偶也很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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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08: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一头雾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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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09: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报名时间请关注:
http://bbs.sinoaec.com/forum/detail1510352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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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1: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
简介:
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经全国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电气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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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15: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电气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电气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二)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电气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电气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只能受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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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22: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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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12: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一般基础考试大纲
2004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一般基础考试大纲
一、高等数学
1.1 空间解析几何
向量代数 直线 平面 柱面 旋转曲面 二次曲面 空间曲线
1.2 微分学
极限 连续 导数 微分 偏导数 全微分 导数与微分的应用
1.3 积分学
不定积分 定积分 广义积分 二重积分 三重积分 平面曲线积分积分应用
1.4 无穷级数
数项级数 幂级数 泰勒级数 傅里叶级数
1.5 常微分方程
可分离变量方程 一阶线性方程 可降阶方程 常系数线性方程
1.6 概率与数理统计
随机事件与概率 古典概型 一维随机变量的分布和数字特征 数理统计的基本概念 参数估计 假设检验 方差分析 一元回归分析
1.7 向量分析
1.8 线性代数
行列式 矩阵 n维向量 线性方程组 矩阵的特征值与特征向量 二次型
二、普通物理
2.1 热学
气体状态参量 平衡态 理想气体状态方程 理想气体的压力和温度的统计解释 能量按自由度均分原理 理想气体内能 平均碰撞次数和平均自由程 麦克斯韦速率分布律 功 热量 内能 热力学第一定律及其对理想气体等值过程和绝热过程的应用 气体的摩尔热容 循环过程 热机效率 热力学第二定律及其统计意义 可逆过程和不可逆过程 熵
2.2 波动学
机械波的产生和传播 简谐波表达式 波的能量 驻波 声速
超声波 次声波 多普勒效应
2.3 光学
相干光的获得 杨氏双缝干涉 光程 薄膜干涉 迈克尔干涉仪 惠更斯-菲涅耳原理 单缝衍射 光学仪器分辨本领 x射线衍射 自然光和偏振光 布儒斯特定律 马吕斯定律 双折射现象 偏振光的干涉 人工双折射及应用
三、普通化学
3.1 物质结构与物质状态
原子核外电子分布 原子、离子的电子结构式 原子轨道和电子云概念 离子键特征共价键特征及类型 分子结构式 杂化轨道及分子空间构型 极性分子与非极性分子 分子间力与氢键 分压定律及计算 液体蒸气压 沸点 汽化热 晶体类型与物质性质的关系
3.2 溶液
溶液的浓度及计算 非电解质稀溶液通性及计算 渗透压概念电解质溶液的电离平衡 电离常数及计算 同离子效应和缓冲溶液 水的离子积及PH值 盐类水解平衡及溶液的酸碱性 多相离子平衡 溶度积常数 溶解度概念及计算
3.3 周期表
周期表结构 周期 族 原子结构与周期表关系 元素性质 氧化物及其水化物的酸碱性递变规律
3.4 化学反应方程式 化学反应速率与化学平衡
化学反应方程式写法及计算 反应热概念 热化学反应方程式写法
化学反应速率表示方法 浓度、温度对反应速率的影响 速率常数与反应级数 活化能及催化剂概念
化学平衡特征及平衡常数表达式 化学平衡移动原理及计算 压力熵与化学反应方向判断
3.5 氧化还原与电化学
氧化剂与还原剂 氧化还原反应方程式写法及配平 原电池组成及符号 电极反应与电池反应 标准电极电势 能斯特方程及电极电势的应用 电解与金属腐蚀
3.6 有机化学
有机物特点、分类及命名 官能团及分子结构式
有机物的重要化学反应:加成 取代 消去 氧化 加聚与缩聚
典型有机物的分子式、性质及用途:甲烷 乙炔 苯 甲苯 乙醇 酚 乙醛 乙酸 乙酯 乙胺 苯胺 聚氯乙烯 聚乙烯 聚丙烯酸酯类 工程塑料(ABS) 橡胶 尼龙66
四、理论力学
4.1 静力学
平衡 刚体 力 约束 静力学公理 受力分析 力对点之矩 力对轴之矩 力偶理论 力系的简化 主矢 主矩 力系的平衡 物体系统(含平面静定桁架)的平衡 滑动摩擦 摩擦角 自锁 考虑滑动摩擦时物体系统的平衡 重心
4.2 运动学
点的运动方程 轨迹 速度和加速度 刚体的平动 刚体的定轴转动 转动方程 角速度和角加速度 刚体内任一点的速度和加速度
4.3 动力学
动力学基本定律 质点运动微分方程 动量 冲量 动量定理
动量守恒的条件 质心 质心运动定理 质心运动守恒的条件
动量矩 动量矩定理 动量矩守恒的条件 刚体的定轴转动微分方程 转动惯量 回转半径 转动惯量的平行轴定理 功 动能 势能 动能定理 机械能守恒 惯性力 刚体惯性力系的简化 达朗伯原理 单自由度系统线性振动的微分方程 振动周期 频率和振幅 约束 自由度 广义坐标 虚位移 理想约束 虚位移原理
五、材料力学
5.1 轴力和轴力图 拉、压杆横截面和斜截面上的应力 强度条件 虎克定律和位移计算 应变能计算
5.2 剪切和挤压的实用计算 剪切虎克定律 切(剪)应力互等定理
5.3 外力偶矩的计算 扭矩和扭矩图 圆轴扭转切(剪)应力及强度条件 扭转角计算及刚度条件 扭转应变能计算
5.4 静矩和形心 惯性矩和惯性积 平行移轴公式 形心主惯性矩
5.5 梁的内力方程 切(剪)力图和弯矩图 分布载荷、剪力、弯矩之间的微分关系 正应力强度条件 切(剪)应力强度条件 梁的合理截面 弯曲中心概念 求梁变形的积分法 叠加法和卡氏第二定理
5.6 平面应力状态分析的数值解法和图解法 一点应力状态的主应力和最大切(剪)应力 广义虎克定律 四个常用的强度理论
5.7 斜弯曲 偏心压缩(或拉伸) 拉-弯或压-弯组合 扭-弯组合
5.8 细长压杆的临界力公式 欧拉公式的适用范围 临界应力总图和经验公式 压杆的稳定校核
六、流体力学
6.1 流体的主要物理性质
6.2 流体静力学
流体静压强的概念
重力作用下静水压强的分布规律 总压力的计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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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2 22: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
1.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
1.1熟悉我国工程勘察设计中必须执行的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1.2熟悉了解工程勘察设计中必须执行的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概念;
1.3了解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和项目建设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招标与投标、项目承包与分包等基本要素;
1.4了解我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设计依据、内容深度、标准设计、设计修改、设计组织、审批程序等的基本要求;
1.5熟悉我国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基本概念;
1.6掌握我国工程项目建设造价的主要构成、造价控制的要求和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控制造价的要点;
1.7熟悉我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
1.8掌握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过程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的基本概念;
1. 9了解计算机辅助程序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1.10了解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1.11熟悉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2. 环境保护
2.1熟悉我国对工程项目的主要环保要求和污染治理的基本措施;
2.2掌握我国工程建设中电气设备对环境影响的主要内容;
2.3熟悉我国工程项目环境评价的基本概念和环境评价审批的基本要求;
3. 安全
3.1熟悉我国工程勘察设计中必须执行的有关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3.2了解我国工程勘察设计中电气安全的概念和要求;
3.3掌握电流对人体的效应及电击防护的基本要求;
3.4掌握低压系统接地故障的保护设计和等电位联结的有关规定;
3.5掌握我国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特殊设计要求;
3.6了解安全电压选择的有关规定;
3.7了解电气设备防误*作的要求及措施;
3.8 掌握电气工程设计的防火要求。
4. 节能
4.1熟悉供配电系统设计的节能措施;
4.2掌握节能型产品的选用方法。
5.负荷分级及计算
5.1掌握负荷分级的原则及供电要求;
5.2掌握负荷的计算方法。
6.10KV及以下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6.1熟悉供配电系统的一般规定;
6.2掌握电能质量要求及电压选择原则;
6.3熟悉供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及特点;
6.4 了解无功补偿设计要求;
6.5 熟悉谐波电流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电力系统的危害;
6.6 了解谐波电压、谐波电流的限值;
6.7 了解抑制谐波的措施及滤波器设置原则。
7. 变配电所所址选择及电气设备布置
7.1 熟悉变配电所所址选择的基本要求;
7.2 熟悉变配电所布置设计要求;
7.3 掌握各级电压配电装置布置设计;
7.4 了解特殊地区配电装置设计;
7.5 掌握各级电压配电装置带电距离的确定及校验方法。
8. 短路电流计算
8.1 掌握短路电流计算方法;
8.2 熟悉短路电流计算结果的应用;
8.3 熟悉影响短路电流的因素及限制短路电流的措施。
9. 电气设备选择
9.1 掌握常用电气设备选择的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
9.2 熟悉变压器、高、低压电气设备及保护设备的选择;
9.3 了解成套电器的选择。
10. 35kV及以下导体及电缆的设计选择
10.1 掌握导体设计选择的原则;
10.2 熟悉电缆设计选择的原则;
10.3 熟悉硬导体的设计选择;
10.4 熟悉软导体的设计选择;
10.5 了解电缆敷设的设计要求;
10.6 了解电缆支持与固定的设计要求;
10.7 掌握电缆防火与阻燃的设计要求。
11. 变配电所控制、测量仪表、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11.1 掌握变配电所控制、测量和信号设计要求;
11.2 掌握电气设备和线路继电保护的配置、整定计算及选型的原则;
11.3 熟悉变配电所自动装置及综合自动化的设计要求。
12 . 变配电所*作电源
12.1 熟悉直流*作电源的设计要求;
12.2 了解交流*作电源的设计要求。
13. 防雷及过电压保护
13.1 了解电力系统过电压的种类和过电压水平;
13.2 熟悉交流电气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要求及限制措施;
13.3 掌握建筑物防雷的分类及措施;
13.4 掌握建筑物防雷设计的计算方法和设计要求。
14. 接地
14.1 掌握电气装置接地的一般规定;
14.2 熟悉电气装置保护接地的范围;
14.3 熟悉电气装置接地电阻的要求;
14.4 熟悉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设计要求;
14.5 了解各种接地型式的适用范围;
14.6 了解接触电压、跨步电压计算方法。
15. 室内布线
15.1 熟悉一般场所布线的有关规定;
15.2 了解特殊场所布线的有关规定;
15.3 熟悉建筑物内综合布线设计要求。
16. 照明
16.1 熟悉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的划分;
16.2 掌握照度标准及照明质量的要求;
16.3 掌握光源选用和灯具选型的有关规定;
16.4 了解照明供电的有关规定;
16.5 掌握照度计算的基本方法;
16.6 熟悉照明与环境的关系。
17. 电气传动
17.1 熟悉电气传动系统的组成及分类;
17.2 了解电动机的选择;
17.3 掌握交、直流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及起动校验;
17.4 掌握交、直流电动机调速技术;
17.5 掌握交、直流电动机的电气制动方式及计算方法;
17.6 掌握电动机保护配置及计算方法;
17.7 熟悉低压电动机控制电器的选择;
17.8 了解电动机调速系统性能指标;
17.9 了解传动系统动态指标的运用;
17.10了解调节理论在电气传动工程中的运用;
17.11 熟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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