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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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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6 01: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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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消防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消防科技发展,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和社会防御火灾的能力,参照《公安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符合消防科技发展方向,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消防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
  第三条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科技处作为全省消防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消防科研需求调研;
  (二)发布年度江苏省消防科研项目指导意见;
  (三)通报列入计划的消防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
  (四)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审批、鉴定和验收;
  (五)组织部(省)、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审查、申报和协调、实施,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科技成果推广;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科技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
  第四条 各市消防支队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相应保障。各支队防火处是本支队消防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提交《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科研项目论证申请书》、《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科研项目合同书》文本及计算机信息软盘;
  (二)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确保合同的按期完成,接受检查,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总队科技处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五)对确定密级的项目,严格按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安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立项的项目,按照公安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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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09: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各市消防支队申报科研立项的,应参照年度省总队科研项目指导意见,由申请单位填写《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科研项目论证申请书》(一式二份),经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报省总队科技处。
  省总队各部门、南京消防士官学校和其他单位申报科研立项的,直接送省总队科技处。
  第八条 省总队对当年申报的科研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填写专家评审意见和审查意见。
  对其中科技含量高的科研项目将分别推荐申报公安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立项。
  第九条 项目经省总队审查,具有开发意义的,列入总队科研计划。
  第十条 对列入总队科研计划的项目,由省总队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与省总队签订《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科研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 省总队科技处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协调、督促、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在科研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科研项目合同调整申请报告》,经立项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中途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做出阶段总结,写明撤销项目理由,连同经费使用情况一并逐级上报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立项单位做出撤销决定。
  对由于配套经费未到位而至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和撤项的,应追回省总队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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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6 17: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 已完成经省总队立项的科研项目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作为科技成果申请鉴定(软科学应申请验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或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十五条 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总队科技处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科研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一式二份),并按要求报送所需资料:
  (一)科研项目合同书;
  (二)研制工作总结;
  (三)技术研究报告,计算机软件应提供程序设计流程、用户使用说明、数据库结构(软科学除外);
  (四)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软科学除外);
  (五)设计与工艺图表(软科学除外);
  (六)质量标准(软科学除外);
  (七)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查新结论报告(原件);
  (八)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原件);
  (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软科学除外);
  (十)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证明(软科学除外);
  (十一)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省总队科技处对鉴定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由总队组织鉴定。
  第十七条 国家、部、省、厅级科研项目完成后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由省总队科技处审查符合要求后,报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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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19: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技术先进,对消防科技发展有指导和促进作用,能解决消防工作急需的技术难题;
  (二)科技成果成熟、适用,在一定范围推广应用,能优化消防工作;
  (三)科技成果的覆盖面广、辐射能力强,能提高消防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现代化;
  (四)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显著,能提高社会防范火灾和抵御火灾的能力;
  (五)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显著,能节约社会防范火灾和抵御火灾的成本。
  (六)科技成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没有争议。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公安部、省厅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指南,向省总队科技处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符合公安部(厅)成果推广条件的报省公安厅科技处。
  第二十条 对确定为公安部、省厅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省总队和各市消防支队要联合、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多渠道筹措推广经费,积极推广,并于每年年底前向省总队科技处提交科技成果推广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可以采取组织示范工程建设、产品器材试用试点、举办技术应用培训班、交流与演示会、展示会等形式,也可采取省总队文件通知、建立、修改技术法规等形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总队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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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7 08: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借鉴,学习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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