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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2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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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没用,关键看和不和资质挂钩。好像这个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挂钩哦。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灭火器维修机构的资质不分级。
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3人以上;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以上等级30%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六)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二级资质3年以上,且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七)前3年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承担过20项以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4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人以上;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以上等级30%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10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4人以上;
(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取得消防安全评估二级资质3年以上,且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五)前3年内消防安全评估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承担过3项以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和10项以上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5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2人以上;
(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灭火器维修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三)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需要的维修、检验设备;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1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十三条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资本之和的80%,但不得低于500万元;
(二)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80%,但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的人数;
(四)本规定规定的拟同时取得的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3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规定的一级资质除二级资质时间以外其他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确认相应的资质。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同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2年以上,且前2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10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4人以上,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三)前2年内同类消防技术服务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不少于本规定规定的同级、同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80%,其他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同级、同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第十六条 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一级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的,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临时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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