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几条最新实行的著作权法,供大家讨论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针对讲义的条文*****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针对录音课件的条文*****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支付报酬说的很含糊,支付一次和多次都叫支付,那么第一次购买者已经支付过,分享者就不必再支付了吧.
综上,个人认为,出于个人学习目的,不出版发行以谋利的传播是合法的.愿以拙见抛砖引玉.个人认为,虽然有些资料具有版权,但不以赢利为目的,应该够不成侵权。如,我买了一张金曲,我自己听了,还借给朋友听了,就不够成侵权。因此,老师的讲义、资料等本身就是面向大众的,学员们拿到资料相互交流一下应该得到支持。但如果拿这些得来的资料进行相关的培训,教学等获取利润的行为就构成侵权了。
个人观点,请指正 |